Page 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9 捷運軌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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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八 ) 月臺區縱面線形宜採用水平,鄰近車站之明挖隧道軌道踏面亦以水平布設為原則,
其排水坡度由排水管與底版搭配設計。
( 九 ) 橫渡線區平面線形之上、下行兩主線宜相互平行,過軌段道岔間應有足夠之直線
長度(至少 20 公尺);又橫渡線區縱面線形之上、下行兩主線須在同一平面並維
持同一縱坡。
( 十 ) 兩車站間潛盾隧道線形設計時宜儘量使用駝峰式布設,即利用自然重力加速度和
衝力作用,以達到節省能源及成本的目的。
( 十一 ) 潛盾隧道段頂部覆土至少應達一隧道直徑深度,縱面線形之最低點(凹形豎曲
線之最低點)宜設置於可開挖處以利集水井及抽水設施之設置。
( 十二 ) 若線形條件允許,豎曲線不宜設於緩和曲線上;又道岔範圍內不得布設豎曲線。
( 十三 ) 地面段或高架段穿越其他橋梁結構物,軌道踏面高程以上應有 4.5 公尺之淨高;
高架段跨越道路時,橋梁底部至路面應有 5 公尺之淨高;明挖覆蓋隧道段頂部
至路面一般至少 3 公尺,若考慮共同管道之設置則至少 4.5 公尺;潛盾隧道段頂
部至現有地面至少應有 6 公尺覆土深度,若地質軟弱應予增加;潛盾隧道頂部
距地下結構物底部至少應有 6 公尺淨距。
( 十四 ) 設計作業期間與各相關工程之界面聯繫及配合修正需主動積極。
二、特殊考量
( 一 ) 若路線所經之處有古蹟遺址或其他工程構造物(橋梁、地下道、大型箱涵等)鄰
近或橫越,則線形設計時應詳細蒐集是類構造物之相關資料(如結構型態、基礎
型式、淨空需求等)加以參酌,並需遵循鄰近、橫越路線之構造物所屬單位之相
關規定,以避免施工時損及構造物。
( 二 ) 通過河床之潛盾隧道段需考量河床沖刷程度增加其覆土深度,又縱面線形之最低
點宜設於河道範圍外。
( 三 ) 鄰近交通系統是否需採共構亦為路線設計之限制條件。
( 四 ) 上、下行潛盾隧道路線如遇有因特殊地物之限制而需縮小通過之路幅時,需考慮
布設疊置隧道,且線形設計時應同時考量平面線形及縱斷面線形,以維持疊置隧
道上、下行隧道間之安全間距。
( 五 ) 連絡通道之施工較為困難,故設計線形時宜將其位置納為考量,以降低連絡通道
之施工困難度及風險。
第四節 道床系統
臺北捷運系統系統之道床系統主要有:道碴道床軌道系統、無道碴道床軌道系統、高隔
振無道碴道床軌道系統、浮動式道床軌道系統等。其中除浮動式道床軌道系統另於捷運叢書
第 49 冊「臺北浮動式道床設計與施工實務」介紹外,另高隔振無道碴軌道系統目前臺北捷
運系統均係使用低彈性係數基鈑無道碴道床軌道系統,本章將就臺北捷運各種道床系統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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