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8 捷運隧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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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覆土深度
為降低工程造價,地下結構體頂板之覆土深度越淺越佳,惟於市區道路或公
路下方,為提供埋設各類管線之空間,除徵得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小於
4.5m。如上方已規劃共同管道,為避免二次開挖,則可考量同時設計施工,然兩
者之結構設計仍以分構為原則。
( 四 ) 抗浮考量
因地下結構如覆土厚度不足,可能造成結構體之上浮,故設計時要檢核其抗
浮需求。在施工階段可以抽水之方式來控制水壓,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1.03,於
結構體完成後,所設計之抗浮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1.07,然若於連續壁與主體結構
間如有妥適之抗浮接頭,其安全係數可降至 1.0。
( 五 ) 防洪需求
為避免因天然災害而造成捷運地下結構體之破壞,引起河水或地下水入侵,進
而危及整個捷運路網,故於穿越河道下方或斷層帶之路線兩端車站必須布設防水隔
艙。另於出入口及通風井處則設置防洪閘門或水密門,以防止地面之洪水入侵。
第二節 捷運隧道之設計
一般而言,捷運隧道之設計工作均委由細部設計顧問公司辦理,由業主將上一節所述規
劃完成之基本設計交請細部設計顧問公司繼續發展成可發包之設計文件。本節將就潛盾隧
道、明挖覆蓋隧道及新奧隧道參種隧道之設計理念概述如後:
3.2.1 設計原則
3.2.1.1 地質狀況之掌握
由於隧道為地下之結構體,規劃設計時能充分了解地質之狀況,則能減少施工中地層之
突發狀況,原則上規劃階段地質調查鑽孔以沿捷運路線 200m 間距施鑽 1 孔為規劃原則,捷
運車站以每站 4 孔、機廠以每廠址 10 孔為原則,愈有土層變化複雜或情況特殊時視實際情
況需要增列鑽孔;一般鑽孔深度至少均達捷運設施開挖深度之 2 倍,隧道部分則以底部深度
加 1 倍直徑,基樁需深入岩盤或卵礫石層 3 - 5m 為止。細部設計顧問需依上述之鑽探資料
進一步研判設計上所需,進行補充地質鑽探。
3.2.1.2 工法之評估
一、明挖覆蓋隧道
依前述之說明,可將明挖覆蓋工法評選之評估項目可訂為工程費、工期、交通維持、管
線遷移及保護、施工、環境影響、工作場地等七項,茲列舉一般以順打工法施作之地下車站
之評比結果摘錄如表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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