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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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9 離心力(CF)


                 結構物在水平彎道上之設計應有一水平之離心力,其值如下式:

                                                       (V + 10) 2
                                                 CF =           • LL
                                                        127R

                 V  = 電聯車在水平彎道上之最大速度(km/hr)
                 R  = 彎道半徑(m)

                 LL = 不包括衝擊載重之捷運系統標準電聯車載重
                 離心力應作用於低軌面頂上方 1.1m 處(為高運量系統之標準電聯車重心位置,不同捷

            運系統之電聯車重心位置或有不同,土建結構設計時依系統之車輛型式予以計算之),為藉
            由車輪輪翼與鐵軌上方頂部之接觸,而由車軸傳到鐵軌及支撐結構上之集中力。


            2.2.10 脫軌載重(DR)

                 脫軌載重應依有關樓版集中載重之規定施加。

            2.2.11 地震力(EQ)

                 本節提供捷運系統設施或與捷運設施共構之高架結構,地面結構與地下結構之地震設計

            準則,相關規範彙整如下:
                 (1) 本局土木工程設計準則附錄 A「地下結構物耐震設計之附加準則」。
                 (2) 交通部頒布「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

                 (3) 交通部頒布「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
                 (4) 交通部頒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一、 設計考量-捷運系統設施之設計,應能滿足最大可能地震發生之情況。亦即在本系統之
                 重要位置允許產生有限度的損壞,但可能造成生命危險或人員傷害之嚴重破壞情況則應
                 避免。其考量如下:

                 ( 一 ) 結構強度需求
                           最大設計地震情況下,結構行為允許進入非彈性範圍,而結構本身具有之韌

                       性能力應超越其韌性需求,亦即應具有足夠韌性來吸收塑性變形且不喪失其承載
                       靜定載重之能力,確保不發生脆性破壞且不形成破壞機構。
                 ( 二 ) 使用性需求

                           一般設計地震情況下,結構行為仍然在彈性範圍內,使捷運系統設施仍保持
                       其運作功能。

            二、設計參數-為設計捷運系統承受設計地震應考量下列參數
                 ( 一 ) 設計地震

                           設計地震情況下,最大水平地表加速度為 0.24g。(僅適用於臺北盆地各微分
                      區工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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