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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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鄰近結構物垂直載重造成之側向壓力
1. 結構物整體或其中某部分基礎系統是位於捷運地下結構影響區之內者,則應被
視為鄰近之結構物。影響區之定義詳見圖 4-2-30,應依既有結構物現況個別考
慮。在缺乏結構物之明確資料時,其基礎載重應就結構物的高度與用途,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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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建築規範計算之,對既有結構之加載載重不能低於 50kN/m ,且此載重應施
加於地面上。
2. 在考量未來鄰近臺北捷運系統地下結構物之建物載重影響時,應在該地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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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旁影響範圍內之設計地表高程上,施加一個 50kN/m 之最小加載作為計算側
向壓力之依據。若未來鄰近建物之樓層已確定時,作用於預定基礎高程上,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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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靜載重與活載重之最小垂直總載重應假設每一樓層為 12kN/m 。
3. 施工載重之加載
在地下結構之上方及其鄰近地面應施加一個面積加載(Area Surcharge),以模
擬車道及人行道可能產生之活載重,縱使這些活載重不一定會發生,然而在設
計地下結構時,仍應考慮此等活載重會發生的可能性。將來鄰近此地下結構物
之施工,有可能因施工設備,建材的堆放,或開挖土方的堆積而導致永久載重
或較大的臨時載重的產生,也有可能因為如搬運卡車之類較大的載重不被注意,
且在不經意的情況下作用在地下結構物。加載載重應施加在所有地下結構物上,
包括路線段及車站,除有下列情況以外:(1)有可靠及確認的方法,證明於地
面上如以上種類之載重不會發生,及(2)捷運局以書面專案允許使用較小之加
載載重。
加載載重應被視為施加於地表上之靜止均布載重,其於地表面下任一深度之垂
直強度,應由以下公式計算之:
當 X ≦ 1.5 時, S = 30
當 1.5 ≦ X ≦ 6.5 時, S = 30 - 6(X-1.5)
當 X ≧ 6.5 時, S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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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加載載重於深度 X 處之垂直強度(KN/m )
X =地表以下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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