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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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結構





                     ( 二 ) 活載重係指使用及放置於結構物上之載重,不包括風力、水壓力、土壓力、地震

                           力或靜載重(詳圖 4-2-26)。
                           1.  建物之樓地板及屋頂之活載重除下述各項外,應根據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

                             (LOCAL)或美國「統一建築規範」(UBC)之規定,並取其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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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旅客車站月臺及穿堂層之活載重應為 500k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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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緊急及維護通道上之活載重應為 420kg/m 。樓板應對集中載重做必要的
                                 校核。
                              (3)  機房重量(依機房設備需求訂定)
                              (4)   在安全欄杆及環繞穿堂層開孔之胸牆處之側向力之設計載重應為 1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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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該載重為水平方向垂直作用於欄杆頂及胸牆頂部。


























                                                       圖 4-2-26 活載重




                           2.  公路車輛活載重應依 C-AASHTO 之 HS20-44 載重,並視為長期活載重之加載,

                             且此活載重之分布應符合以下之規定(詳圖 4-2-27)
                              (1)  回填土高度小於 0.6m ――活載重之分布應為集中載重,直接作用在頂版上。
                              (2)   回填土高度大於 0.6m ――集中活載重平均分布於一正方形內,其各邊長應

                                 等於回填土深度的1.75倍,但此正方形載重分布之最大容許尺寸應限於4.3m
                                 ×4.3m。

                              (3)   當數個集中載重之分布區域互相重疊時,總載重應平均分布於一面積內,
                                 此面積之範圍由個別區域之邊界所圍成,但此面積之寬度不可大於其支撐
                                 版之寬度。

                              (4)   在設計地下結構之頂版以為承受其上之交通載重時,其衝擊載重應符合以
                                 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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