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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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結構
( 二 ) 活載重係指使用及放置於結構物上之載重,不包括風力、水壓力、土壓力、地震
力或靜載重(詳圖 4-2-26)。
1. 建物之樓地板及屋頂之活載重除下述各項外,應根據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
(LOCAL)或美國「統一建築規範」(UBC)之規定,並取其大者:
3
(1) 在旅客車站月臺及穿堂層之活載重應為 500kg/m 。
3
(2) 在緊急及維護通道上之活載重應為 420kg/m 。樓板應對集中載重做必要的
校核。
(3) 機房重量(依機房設備需求訂定)
(4) 在安全欄杆及環繞穿堂層開孔之胸牆處之側向力之設計載重應為 150kg/
3
m ,該載重為水平方向垂直作用於欄杆頂及胸牆頂部。
圖 4-2-26 活載重
2. 公路車輛活載重應依 C-AASHTO 之 HS20-44 載重,並視為長期活載重之加載,
且此活載重之分布應符合以下之規定(詳圖 4-2-27)
(1) 回填土高度小於 0.6m ――活載重之分布應為集中載重,直接作用在頂版上。
(2) 回填土高度大於 0.6m ――集中活載重平均分布於一正方形內,其各邊長應
等於回填土深度的1.75倍,但此正方形載重分布之最大容許尺寸應限於4.3m
×4.3m。
(3) 當數個集中載重之分布區域互相重疊時,總載重應平均分布於一面積內,
此面積之範圍由個別區域之邊界所圍成,但此面積之寬度不可大於其支撐
版之寬度。
(4) 在設計地下結構之頂版以為承受其上之交通載重時,其衝擊載重應符合以
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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