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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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  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3.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

                         證明文件。
            五、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流程」及說明表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府授工土字第 1093020238 號函頒,如圖 6-1-1 所示,明訂規劃設
            計階段即須先行判別是否為可分類回收使用或廢棄處理、兩階段申報查核勾稽作業、未依規
            定棄置之處分;臺北市政府各工程主辦機關並自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起納入新公告招標工

            程採購案件內據以執行。
            六、 適用範圍:工程施工(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

                 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可再生利用者皆適用,營建廢棄物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
                 塑膠類、木屑、竹片等則不適用,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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