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P. 197
第六章 捷運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第六章 捷運工程剩餘土石方
處理
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初期路網木柵線、淡水線、南港線、板橋線、新店線、中和線工程
剩餘土石方(簡稱餘土)總量約為 1,000 萬立方公尺,處理費用高達 35 億元之鉅,然因法
令規定不夠周延以及政府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未嚴格把關,再加上合法餘土處理場所容
量不足,導致販賣棄土證明、隨意傾倒及偽造運送憑證等弊端層出不窮,甚或造成工程遭致
勒令停工亦時有耳聞。
隨著中央、地方政府相繼制定相關法規逐漸周延,使捷運工程餘土管理能逐漸完備,後
續完工之新莊線、蘆洲線、內湖線、信義線、南港線東延段、松山線、土城線延伸頂埔站、
桃園機場捷運線(台北三重段)及環狀線第一期工程等,於施工開挖高峰期,不致有初期路
網之問題,本章節將針對臺北都會區捷運工程餘土管理作一探討與分析,以供未來捷運工程
餘土處理執行時參考。
第一節 法令依據及適用範圍
6.1.1 法規制定沿革
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5 月 2 日頒布「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此為中央政府對全國各項
工程餘土處理、處理場設置管理,首次較有明確規定,歷經民國 82 年 12 月、86 年 1 月兩
度修正後,於民國 89 年 5 月 17 日作第三度修正時,導入營建剩餘資源為可再生利用、流向
及總量管制之觀念,並正名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嗣依「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
決議再度於民國 90 年 10 月修正,其修正最大特點為「廢除工地實際棄土前,應取得合法土
資場同意文件(棄土證明)」規定及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之服務功能(即
中央建置網路系統登錄)。此後於民國 92 年 9 月、95 年 12 月、96 年 3 月、108 年 9 月內
政部營建署檢視執行成效,並參照各界檢討意見,陸續進行四次修訂,將建築工程及民間工
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納入管理範疇,以及將先期規劃構想、挖填土石方平衡及減量、土石方交
換利用等落實於方案之中。此外,內政部另於 95 年 3 月函訂頒「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
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105 年 12 月函修訂頒)。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