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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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營建廢棄物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
竹片、紙屑等,簡稱廢棄物。
四、營建混合物
指餘土與廢棄物在尚未分離處理前之物狀,簡稱混合物。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指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
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簡稱土資場。
六、營建剩餘資源堆置處理場
指供剩餘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收、
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簡稱處理場。
七、營建混合物分類堆置處理場
指供混合物暫屯、破碎、碎解、篩選、分類、加工、回收、處理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
場所,簡稱分類場。
八、餘土暫存轉運
指餘土未經處理即轉運至其他合法處理場之行為。
九、資源再生處理
指處理場設置必要之分類加工設備(如篩選機、破碎機等),將餘土、廢棄物、混合物
或泥漿破碎、分類、混合、加工或回收等之行為。
十、土方銀行
指為具有調節土石方資源供需、促進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功能之土資場。
十一、最終掩埋
指將剩餘資源運至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掩埋、屯置,不再轉運之行為。
十二、營建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水量天然泥水,但不包括
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漿,簡稱泥漿。
十三、農地強制回填區
農地土石採區所遺留之凹洞,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強制地主限期回填
恢復至原土地地貌。
備註:
一、 營建泥漿以連續壁及基樁施工所產生為主。依捷運局技術規範規定:第一類泥漿係含人
工添加物或化學藥劑,須經過中間處理之泥水,應於工區內規劃泥漿先期處理之設施設
備處理後,始得依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規定運交土資場。如限於工區無可供設置處理場
地者,廠商報請業主同意後,得以密閉車輛將泥漿運至專業泥漿處理場所處理。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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