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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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3.3 管線位置確認


                 一般而言,細部設計廠商雖然於設計階段完成公共管線及設施之調查,但並不保證其絕
            對正確,故於施工階段亦賦予施工廠商管線調查試挖責任,因此契約規範上對管線位置正確
            性予以保留並做下列強制規定,以避免廠商藉此提出非必要請求,其規定分述如後:

            一、現有公共管線之圖示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二、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
                 置,於施工期間應避免公共管線受損壞或破裂。

            三、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
                 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

                 支撐、維護及復舊工作;若公共管線己廢棄或即將廢棄,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述規定除強制施工廠商必須仔細對施工區域完成管線試挖外,並規定廠商對不明管線
            亦應負起必要保護支撐責任。


            4.3.4 管線遷移施作規定

                 管線遷移之作業進行階段為配合各級政府自治法令規定,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契約
            規範中,特別將各政府機關規定一併納入,以免廠商未黯規定誤觸法規延誤拆遷工作執行,

            其規定說明如後:
            一、 為避免公共管線遭道路施工挖損,挖掘道路、管線拆遷及土方開挖時,須聘用領有訓練

                 合格證照或經驗證明文件之機械操作人員。
            二、 公共管線之回填,如屬於市區內道路申挖管線(溝)之回填,承包廠商須依據當地縣市

                 政府規定辦理:(一)臺北市區應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頒布之「臺北市道
                 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於完工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新
                 工處辦理結案,或申請計畫性挖掘之次期許可證。(二)於工區內開挖復舊之管線(溝)

                 回填,則依契約各項規定辦理。

            三、 管線埋設後道路鋪面之復原,應依契約規範、圖說及道路主管單位之規定辦理。
            四、 受影響排水箱涵之臨時遷移工作應依契約規範之規定。排水幹管、住宅連接管及側向排

                 水溝,施工中亦需保持其原有之排水功能。

            五、 廠商應維護工區內各類公共管線,其臨時支撐之設計應由廠商提出,並經管線機構同意。
            六、公共管線遷移廠商應負責與各管線單位協調安排遷移工作之時程。

            七、 任何管線除指定需就地棄置或管線單位認為可回收外,廠商應依圖說或指示拆除及運棄
                 該管線及相關結構物。

            八、 若開挖後之設施,其狀況或位置不利維護及支撐時,應依需要重設或換置該設施,並應
                 事先獲得業主及管線機構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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