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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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第四節 管線遷移之施工
4.4.1 管線遷移施作規定
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所須拆遷之管線系統,可分為地面物及地下物兩部分,並分屬不同管
線機構,茲分類說明如下:
一、電力系統屬台灣電力公司各區營業處或營運處。
( 一 ) 地面物-變電箱等。
( 二 ) 地下物-高壓及低壓管線、人孔、配電人孔、手孔等。
二、公共電訊系統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營運處、民營固網業者。
( 一 ) 地面物-電信控制箱等。
( 二 ) 地下物-管線及人孔、手孔等。
三、 自來水系統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各區營業分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各區管理
處或工程處。
( 一 ) 地面物-消防栓。
( 二 ) 地下物-管線、制水閥等。
四、 交通號誌及交通管制閉路系統屬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北
市政府交通局等。
( 一 ) 地面物-號誌桿、控制箱、閉路系統控制箱等。
( 二 ) 地下物-管線及人孔、手孔等。
五、 瓦斯供應系統屬各區域民營瓦斯公司,如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天然氣股份
有限公司等。
( 一 ) 地下物-控制閥、管線及檢查孔等。
六、 警用電訊系統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各地區分所。
( 一 ) 地下物-管線及人孔、手孔等。
七、 路燈系統屬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新北市轄各區
公所等。
( 一 ) 地面物-路(街)燈桿、開關箱等。
( 二 ) 地下物-管線。
4.4.2 管線遷移之權責劃分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明確規範廠商權責,於契約中將施工階段辦理管線遷移時之廠
商責任明確列出,茲就一般說明及廠商施工責任分別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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