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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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九、民營固網(含固網及有線電視)
管屬公司將供應纜線、電纜接頭及相關配件材料,並負責前述材料裝設工作,捷運廠商
應負責地下管道之遷移工作;受施工影響且附掛於公共排水系統之固網及有線電視纜線由管
屬機構負責配合公共排水系統拆遷時程辦理遷移及復舊工作。
4.3.2.2 屬捷運廠商須配合事項
一般而言,廠商除負責工程契約內應辦理之事項外,尚須配合辦理下列工作:
一、 因燈桿、燈座、燈泡、電纜以及附屬設備均為各級政府路燈主管機關之財產,故受工程
影響之路燈系統,由廠商辦理臨時拆遷工作並於工程路面復舊階段辦理路燈永遷管道之
土木設施部分(含管路、手孔及基座)之預埋後,再點交主管單位。
二、 廠商應將路燈系統拆遷復舊施工圖說經業主提送主管單位核備,並於施工前辦理會勘,
以確認相關拆遷位置及後續復舊事宜。
三、 廠商除需負責提供及維護臨時之路燈設備外,並應隨時確保其符合路燈照度標準。在拆
除任何既有路燈之前,應先設置臨時路燈。
四、 受影響之交通號誌系統,由廠商辦理臨時拆遷工作並於工程路面復舊階段辦理交通號誌
永遷管道之土木設施部分(含管路、手孔及基座)之預埋後,再點交主管單位。廠商應
將交通號誌拆遷、復舊施工圖說經業主同意後提送主管單位核備,並於施工前辦理會
勘,以確認相關拆遷位置及後續復舊事宜。施工拆遷,倘有涉及控制器之遷移,可協調
主管單位配合協辦。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負責保護工地內所有交通燈號、控制箱、
電線、管道、感應線圈、感應箱、聯結電纜、電纜坑及交通燈號之附屬設備;前述所有
保護措施應經相關主管單位及業主核准。
五、 廠商應依業主指示,對於工程影響範圍內之交通輔助設施與街道附屬設施(如指示、禁
止標誌及附照明之交通輔助設施等),負責其施工期間之保管、拆除、貯存、維護與遷
移,以及完工後必要之更換。前述之交通輔助設施與街道附屬設施,應至少包括道路名
牌、公車站牌、人行道護欄以及類似之設備。於本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遷移或拆除道路
標線、禁制標誌及附屬照明之交通輔助設施時,廠商應儘速辦理遷移、拆除或更換事宜。
六、 郵筒與公共電話由所屬主管單位辦理維護及遷移事宜。廠商應就受捷運施工影響之郵筒
及公共電話,檢附位置平面圖,於施工前通知業主協調管屬機關安排遷移事宜。
七、 受捷運施工影響而拆遷之地面排水及污水系統(如集水溝、渠道、排水井、導水管、人
孔及溝孔蓋等),應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予以復原。排水系統復原時,須依地形之高
程修正,使與舊有排水系統適當銜接。臨時性雨水排水與污水系統及其與房舍聯接之管
線復原時,應接至既有或新設之雨水、衛生下水道。
八、 契約內所有管線由廠商負責辦理部分,廠商應於拆遷前三個月協調管線機構配合辦理,
且須完成管線拆遷計畫書送管線機構核准後始可辦理遷移工作;完成最終遷移工作後,
捷運施工單位應即辦理點交管線機構,或俟完成部分驗收後再移交管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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