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P. 12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一 )  於捷運明挖段部分,與捷運路線垂直方向之試挖溝數量應至少二道(應包含連續

                       壁位置),於交叉路口位置與捷運路線平行方向之試挖溝數量亦應至少二道,明
                      挖段長度超過 150 公尺者需酌予增加。

                 ( 二 )  於捷運潛盾隧道段部分,廠商得於連絡通道位置及視細部設計需要,施作試挖溝。
                 ( 三 )  於捷運高架路段部分,位在道路之每一墩柱位址,廠商須確認施工影響區之管線
                      資料的正確性。除非是新闢或拓寬道路且確認墩柱位址無地下管線或管線已遷移,

                      否則廠商應就此類墩柱以約 150 公尺施作一道試挖溝為原則,且於車站二端、主
                      要路口及視細部設計需要,施作試挖溝,每一道係以道路兩側側溝為範圍,倘若
                      墩柱係座落在中央分隔島之一側,則試挖範圍介於中央分隔島與該側側溝之間,

                      必要時應佐以各項物理探測方法。
            五、管線圖繪製及管線資料庫建置

                 依據現場調查所得,修正管線平面草圖,並繪製人孔展開圖,俟試挖溝開挖後,依其結
            果修正管線平面圖,並標示試挖溝位置,繪製橫斷面圖而完成管線調查圖,並依捷運局管線

            資料建置規定,標示管線名稱及建置管線屬性資料,建立管線資料庫。
            六、成果報告之撰寫

                 工作完成期限內提出成果報告初稿及草圖,工作完成後提出成果報告(含試挖報告、管
            線平面圖及人孔展開圖)作為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及現場施工或管線遷移計畫依據。
                 因捷運工程在規劃、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各階段均須與各轄區管線機構進行協調連繫,

            故在調查之初,捷運局即函請各管線機構提供資料並指派聯絡人以協助管線調查工作之進
            行,經整理確認後,便將各細部設計標工作範圍內有關之各管線機構名稱及聯絡人電話製
            表,俾移交後續施工單位廠商作為管線遷移試挖及拆遷工作之重要參考。另道路主管機關

            及交通主管機關亦與管線試挖工作息息相關,除試挖前須由各階段主辦機關向前述主管機
            關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及交通維持計畫核定外,在復舊階段亦須獲其核准復原計畫;前述申

            請一般約需四十五天始能完成,故捷運工程契約內均有其相關期程規定,以規範廠商先期
            辦理以為因應。



            第三節 管線遷移



            4.3.1 管線遷移方案與協調

                 細部設計階段細部設計廠商完成公共管線及設施之調查後,即依據捷運局基本設計需求

            與各管線機構協調拆遷方案,通常協調項目包括臨時遷移及復舊方案。細部設計廠商須整合
            各管線機構需求,設計完成管線遷移路徑(臨時遷移或永久遷移)、各次遷移所需預算及拆
            遷切換所需時程等,並考量交通維持計畫與捷運主體施工計畫,研擬確實可行之管線遷移方

            案後,併所需預算(含分攤方式及單價分析)送管線機構,俟獲其同意後才算完成細部設計。
            整體而言,管線調查精確與否,決定細部設計管線遷移方案之正確與可行性,管線協調之細




                                                          108                                                                                                                     109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