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P. 123
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第一節 管線處理機制之演進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動工興建之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師們即已深切
體認,在都市中進行重大土木工程第一項要克服的重大課題就是解決遍布於地底下錯綜複雜
密如蛛網的地下管線(或稱之為維生管線)的拆遷問題,如何在不影響都會區民眾日常生活
情形下順利進行地下捷運建設工程也就成為捷運工程師們首先要面臨之考驗,因此捷運局便
請益先前於臺北市區施工之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學習如何圓滿達成管線遷移之
寶貴經驗,其一便是從法令面著手,嘗試連結公部門和諸多私部門(管線機構)建立彼此間
共同觀念與統一的語言,其二便是簡化各管線機構不同拆遷申請手續及模式,建立統一的快
速拆遷模式,以方便各工程處執行。
捷運工程明挖覆蓋施工區段待拆遷管線種類繁多,早期的管線單位分屬中央、臺灣省、
臺北市及民間公司如軍訊管線、電力、電信管線等屬中央管轄;警訊管線屬臺灣省管轄;號
誌及污排水管線屬臺北市;大台北瓦斯、欣欣瓦斯管線為民間機構所有;後因改制及民營化,
目前除警訊及軍方管線屬中央管轄,號誌及污排水管線屬地方政府,其餘管線如電力、電信、
自來水、瓦斯、固網及有線電視等管線皆屬於公民營企業管轄。
因各管線主管機關不同,故其適用法令條文亦相異,且各類管線之申請遷移程序、經費
分擔、預算撥付等手續均因其管線屬性不同而異。鑑此,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推動
規劃管線遷移工作之初,捷運局便邀集各相關管線單位共同成立管線拆遷委員會,參酌中央
及地方相關法令並針對臺北都會區捷運工程特性研商一套供各土建工程處及管線機構共同遵
守之約定,後經臺北市政府核定為「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管線處理須知」,並歷經三次
修訂後於民國 94 年修訂為「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管線處理須知」
以區別其他縣市之類似法令。本處理須知即成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施作時處理
相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防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及災變等
事宜之法令基本準據;經公布實施後,除減少相關繁瑣申請行政程序之外,並統一各公、私
部門觀念,更大量減少了捷運工程施工時所需拆遷管線的時程,其對捷運工程之順利推動實
有不可忽視的貢獻。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