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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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令基礎建置完備之後,接著便是在現有行政體制下建構協商機制,解決管線拆遷,面

            臨橫向協調之問題,因此在與省與縣市的聯繫方面成立了「省市協調會報-管線組」,臺北
            市政府內成立「捷運建設會報」、「捷運局工務局聯繫會報」,統一協調眾多施工標紛沓複

            雜之管線遷移相關問題,如管線遷移用地穿越與取得、道路挖掘許可申請、管線遷移配合交
            通維持計畫審查通過、纜線採購、切換時程掌握、人力調度分派及共同管道等相關問題。經
            過了十餘年推動之下,目前各級政府及管線機構已建立完整溝通協調機制與拆遷模式,前述

            之臨時機構亦已功成身退,近年來皆由本局及工程處依據協調機制及拆遷模式配合各階段作
            業邀集相關管線單位進行管線遷移之協調。
                 一般而言,管線遷移工作其所佔預算經費規模雖僅為捷運土建總工程費用百分之五左

            右,但是經統計,因管線遷移執行不順所造成之工期遲延卻往往佔整體工期延誤時程的三分
            之二以上,因此都市中捷運工程施工順利與否,管線遷移工作乃是必須認真面對課題。良好
            溝通協調、細膩完整規劃、確實執行能力與各個管線機構間的緊密配合,才能順利成功完成

            管線遷移工作。



            第二節 管線調查



            4.2.1 管線遷移名辭定義

                 管線遷移工程因其特性異於一般土木工程,故必須就其遷移方式作一明確定義,以為作
            業分工、預算分攤準據;茲列舉其重要者說明如後:

            一、 管線:指行政院函頒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及臺北市訂定之「臺北
                 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中所稱之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

                 污水、輸油、輸氣、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交通號誌,並包括路燈、軍訊、
                 警訊、鐵路之電力、電訊號誌及電視電纜等所屬地上、地下管、桿、線及其有關設施。

            二、 永久遷移:指將影響施工之管線,依施工需要作一次遷移定位或多次遷移之最後一次不
                 再更動者,其拆遷費用由捷運局與管線機構共同分擔。

            三、 臨時遷移:指將影響施工之管線,依施工需要須作一次以上之遷移時,其最末一次以前
                 之各次遷移,其拆遷費用由捷運局全額負擔。

            四、 就地防護: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不予遷移採就地吊掛或支撐等方式處理,
                 並予標記保護。

            五、 代辦工程:指涉及捷運工程之管線工程除現有管線外,包括計畫中之管線須同時配合捷
                 運工程施工時,除由管線機構自行配合捷運工程施工外,而委由捷運局代為辦理者。

            六、 重大管線:一般指影響捷運工程施作而必須予以拆遷之管線,且其拆遷時程超過三個

                 月者。
            七、 管線拆遷通知單:經捷運局邀請管線機構現場會勘並決定拆遷方案後,發出作為拆遷申

                 請及後續預算請領依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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