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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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線遷移與復舊
緻程度與完整性,更決定了遷移方案能否順利執行,致而減少施工階段不必要之溝通與計畫
變更程序,惟因部分管線資料年代久遠無適當之圖資、或已廢棄而未標註、或其位置與提供
圖資有所差異,且部分管線於試挖時亦無法確認(混凝土或其他管線覆蓋),因此於施工期
間仍需配合管線實際位置進行必要之調整設計及協調,必要時調整捷運結構尺寸以為因應。
進行管線遷移協調時並不限定須採某一特定方案,最後協調之結果通常是就諸多方案中
選擇最能配合現場工程施作狀況又對原有管線功能影響最小之方案。茲將一般選擇管線遷移
方案時之主要考量概述如下:
一、以推動捷運工程順利進行為主
捷運工程建設政府投資動輒千億,管線遷移及早完成,可大量節省社會成本,故管線遷
移方案應考慮以最短時間內完成管線拆遷,順利推動捷運工程為著眼。
二、以遷移最少次數為最佳方案
管線遷移次數越多影響市民生活(斷水、斷電、斷話等)亦越多,故通常以一次能永久
遷移管線之方案為優先。
三、以先建後拆為執行原則
都市得以正常運行、市民得以正常生活,端賴管線維持其正常運作與否,故任何管線遷
移方案必須以先建後拆為原則。
四、以遷移所需經費最少為選擇方向
通常管線拆遷所需經費越少,其拆遷之複雜程度就越低,拆遷之時程就越短,而相關管
線單位接受度就越高,執行遷移時自然也就越順利。
除上述一般考量外,也曾有將車站位置微調以節省大量管線遷移費用與時間之特殊考量
案例。
4.3.2 管線遷移執行之工作
管線遷移工作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契約管理上,係由管線機構與承攬廠商各
自執行,其分工範圍則於細部設計階段協調訂定之;通常由管線機構負責纜線(管)籌料、
切接轉換工作,捷運工程廠商負責管道、人(手)孔、設施興建。前述分工原則並非絕對必
然,需視當時與管線機構協調結果辦理,亦有捷運廠商代管線機構採購纜料案例。
在工程契約上,應分別將管線機構及廠商對管線遷移所應負之責任與工作項目明確訂
定。彼此分工俾使及早完成是為管線遷移工作之處理原則,而合理合法且不限定由任何一方
執行為其進行之方式。
4.3.2.1 由管屬機構執行之工作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規範中規定,由管線所屬機構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
位所執行之管線臨時遷移或永久遷移工作,統稱為契約外管線機構應辦施工項目,其區分概
要說明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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