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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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驗收前置作業及驗收
( 三 ) 於工程驗收前,監造工務所應督促施工廠商辦理事項詳本府頒定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19 點規定。
( 四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本局監辦驗收者,工程之竣工報告表經工程處處長核定竣工
後,報局備查,並副知本局政風室。查核金額以下工程之竣工報告表由工程處處
長核定後影本送工程處政風室。
( 五 ) 工程處陳報竣工報告時,應檢附竣工會勘紀錄及相關竣工報告資料,並於工務暨
契約執行系統登錄料,本局工務管理處收辦後檢核是否依規定辦理,並應上網查
核 PM 系統登錄正確後,循公文程序簽報陳核。
二、竣工作業控制重點
( 一 ) 工程處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 7 日內會同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確認,並由監
造工務所做成工程竣工確認紀錄。
( 二 ) 監造工務所於查證竣工屬實後 2 日內報請工程處核定。
三、依照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70-A 工程竣工驗收作業,其作業細部說明如下:
( 一 ) 工程驗收(含初驗)作業:(如圖 15-3-1 及圖 15-3-4 竣工圖流程)
1. 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處於收到施工廠商之
竣工報告表、竣工圖表、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上述資料應完
整提送)後,應於 45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時,監造工務所應
檢附之資料如下:經施工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檢
(查、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工程竣
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
初驗時,工程處得免派監驗人員,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工程結
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但機關已依工程性質
訂有初驗項目,納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初驗前已完成逐項查驗等作業程序,並製作紀錄者,初驗時,
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
2. 初驗合格後,監造工務所應報請工程處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
(會)驗及接管,於初驗合格後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
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
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3. 驗收時,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附初驗報告及初驗紀錄。
相關之詳細資料,工程司應整理備妥,陳列於監造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
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有初驗程序者,其於驗收時
得以抽驗方式辦理。無初驗程序者則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3 點規定辦理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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