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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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  辦理驗收作業應先擬訂驗收時間,並由工程處處長核派除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

                         單位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具工程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及指定主(會)計或
                         有關單位監辦,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須本局監辦者,工程處應於驗收 5 日前,提

                         送檢附結算數量、竣工圖說、初驗(複驗)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並報請本
                         局及有關機關派員監(會)辦,本局工務管理處應依公文程序簽辦核派本局監
                         驗人員;而會驗人員則由本局有關處、室派員或其他機關(委託本局代辨工程)

                         派員會驗,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合格後接管
                         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
                      5.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

                         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驗收查驗項目,
                         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
                         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驗人員商定之。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

                         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
                         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較專業之

                         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資訊等設備及鋼結構等,得委由專業人員
                         或機構辦理驗收。工程於辦理初驗或驗收前已完成部分驗收或先行查驗程序並
                         製作紀錄之部分,驗收時,得不予重覆辦理。

                       6.  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施工廠商名稱、履
                         約期限、完成履約期限、驗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人員、驗收結果、驗收合格

                         或瑕疵之改善期限處置。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前
                         項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
                         合格之記載。工程驗收程序請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4 點規

                         定辦理。
                       7.  如屬範圍廣闊或履約標的性質複雜之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形,監造工務所或工程
                         處得於驗收前,就預定之驗收期限、抽查驗核之項目、方式及驗收人員分工及

                         權責等,擬訂驗收計畫,報經工程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必要時應通知相關
                         單位。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經捷運局知悉,驗收時應按照驗收計畫
                         之內容辦理,並依所訂期限當場完成紀錄製作,經相關人員簽認後,影送該等

                         人員攜回陳核。
                       8.  初驗及驗收缺點之改善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6 點規定及下

                         列規定辦理:
                         (1)  初驗之缺點,監造工務所應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期限,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
                            善完成,並於改善完成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如逾期未改善完成或改

                            善未完全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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