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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驗收前置作業及驗收
(2) 驗收之缺點,監造工務所應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期限,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
善完成,並於改善完成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如逾期未改善完成或改
善不完全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3) 工程初驗及驗收缺點改善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
(4) 辦理複驗時應就驗收所列瑕疵進行複驗,至於在複驗時發現新增,若屬初驗
複驗之新增瑕疵,可列入驗收瑕疵改善,若屬驗收複驗新增瑕疵應再指定期
限通知施工廠商改善(以一次為限),其修復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如施工
廠商逾期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工程處得依契約約定辦理。
(5) 工程初驗及驗收之複驗程序請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6、
27 點規定辦理。
( 二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作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程序請依本府所屬各機
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29 點規定辦理。(如圖 15-3-2)
1. 工程驗收合格後,工程處應於合格後 15 日內填製工程結算驗收明書(應檢附結
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會驗、協驗(含監造技師)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工務暨契約執行系統(PM)登錄驗收相關資料後,向機
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
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如屬查核金額
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本局工務管理處於收到備查公文及
資料後,應上網查核 PM 系統登錄正確。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有部分驗收者,於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全部驗收
結果彙整填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2.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處技術科及會計室會核審查,經由內部審查後送參與
驗收作業人員簽署,由工程處處長核定後,如屬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則函報本局
備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統一填寫為「驗收合格」,本局工務管
理處審查後,依公文程序簽報陳核。
3.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函發施工廠商時應填入工程處之發文字號及蓋關防日期。
4. 倘有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公平調整契約金額案尚未完成程序,經工程處核准先
行辦理驗收作業者,工程處應於工程結算明細表以加註方式免列「公平調整契
約金額案」,驗收合格後依契約規定給付尾款並填發「驗收證明」,並加註未
列公平調整契約金額案,俟公平調整契約金額定案再填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並於報局後辦理後續事宜。
5. 工程因逾期或驗收不合格,經改善後須以扣款方式處理時,監造人員應予核算
並於報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核計工程尾款時,於函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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