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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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驗收前置作業及驗收





                                     表 15-2-2 實質完工應完成工作項目檢核表(3/3)












                                       PTS 1.9.3

                                       1.9.7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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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
                     2.    1. 本表單適用於機電系統標-含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機廠設備等系統。

                           2.  以上檢核項目若有非屬所提報標案契約規定之實質完工要項者,則於該檢核項

                             目之相關契約條款欄位註明「非本標實質完工要項」。




                 第三節 驗收流程及作業說明(含工程竣工報核)


                 15.3.1 竣工認定

                     廠商認為全部工程,包括圓滿達成營運可靠度、可用度及維修度驗證、系統動態及整合
                 測試;備品、特殊工具、測試設備的運抵並經驗收;訓練服務完成;工地清理、地面復舊及

                 公共設施修復,皆可於三十(30)天內完成時,應通知工程司,並依契約規定提供完整文件
                 之清單,同時列出未完成工作項目之文件及預定完成日期。當廠商認為全部工作已完成後應

                 於竣工當日按規定格式之竣工報核表向工程司報備(詳表 15-3-1)。工程司應即派員會同相
                 關單位及廠商辦理會勘以確定是否竣工。如確定全部工作項目皆已完成,則廠商提報之竣工
                 日即視為實際竣工日,否則廠商應依約繼續進行本工程並重新提報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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