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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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11-8-1 界面爭議另立新標範例

                 標號                 標名                         單位                        原因

                                                                                契約自動收費、通訊、
                Y004        淡水線電腦桌椅                          機工處                號誌標車站房間未設計
                                                                                控制臺或桌椅。

                                                                                臺北車站空調主機無法
                            臺北車站號誌、通訊房                                          啟動,號誌、通訊房需
                C308A                                        機工處
                            臨時空調                                                配合中山站營運載客啟
                                                                                動。

                                                                                新店線車站空調主機無
                C302A       新店 R12/G11/G10 站號                機工處                法啟動,號誌、通訊房
                            誌、通訊房臨時空調
                                                                                須配合動態測試啟動。
                            淡水圓山、士林、芝山                                          土建廠商已完成驗收,
                            新北投站保全。                          北工處                離場車站無人管理。

               INYX01       BL7 - R13 站間廢棄預                  機工處                無主預埋管封閉。
                            埋管封閉。





            第九節 界面處理程序



            11.9.1 進場條件確定及里程碑到達確認作業程序

            一、 工務所應督導系統廠商於 CIP 會議中與土木廠商協調進場條件,經討論確認後,再經地
                 區工程處及機工處確認後函請系統廠商及土木廠商執行。

            二、 系統廠商大型設備進場作業,工務所應督導系統廠商依土建預定施工進度提送大型設備
                 進場條件及計畫資料予土建廠商,其進場資料應包含進場時程、搬運路徑、設備尺寸、

                 重量、運送機具長寬高等。

            三、 如雙方廠商於 CIP 會上無法協調確認,則依機土界面處理流程協調,參照圖 11-9-1 及圖
                 11-9-2 之流程。

            四、 土木提供里程碑或預定提供進場日期前 3 個月,工務所須督導系統廠商逐月與土木廠商
                 再確認是否可如期提供進場。

            五、 如系統廠商無法確認,或土木廠商表示可能延後,工務所須即刻督導系統廠商與土木廠
                 商協調或會勘,並訂定確實可提供進場日期。

            六、 土木廠商提供里程碑或預定提供進場日期當日,工務所於土建工務所邀集之提供進場會
                 勘上,會同系統廠商針對進場條件詳細核對現場狀況,確認是否可進場。

            七、 如未達進場條件,則工務所會同系統廠商提土建 CIP 會議協調或依機土界面處理作業流
                 程辦理,並請土建廠商提出確定改善完成日期並列管,日期到達,則再依(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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