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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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界面整合管理與協調實務
圖 11-8-1 問題發現程序
因此,當兩個以上施工標之間界面發生衝突而必須加以協調時,其協調方式概有:
一、廠商間協議(口頭、信函、會議)。
二、工務所發文或會簽。
三、工務所召開協調會。
四、兩工程處召開協調會。
五、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協調或進行仲裁。
至於工務所協調要點應包括:
一、保存所有有關資料,如現場照片、會勘紀錄、往來函件、會議紀錄。
二、任何之口頭指示均有事後書面之確認。
三、瞭解契約內容
( 一 ) 瞭解對方協調人之權限。
( 二 ) 瞭解對方契約及我方契約規定。
( 三 ) 依規定時限處理文件,並指出問題爭議點。
四、管制相關工程進度、發現界面爭議,迅速解決。
五、良好之協調步驟:溝通→協調→妥協→共識→合作。
當界面爭議處理有所結果時,其處理模式概可歸納如下:
一、廠商自行吸收。
二、依契約判定責任歸屬。
三、變更設計。
四、另立新標:如表 11-8-1 所列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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