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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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可靠度、可用度及維修度作業
是否能符合契約需求的基礎。分析應就會影響可用度之各子系統設備及元件,說明:
( 一 ) 功能描述,包含子系統概要圖及功能流程圖。
( 二 ) 可靠度方塊圖。
( 三 ) 可靠度配當。
( 四 ) 各項故障檢修所需之人時。
三、驗證階段
在系統開始營運後最初 90 天為調整期,廠商應於調整期屆滿時進行可用度驗證。可用
度驗證作業應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 一 ) 驗證計畫至少應包括:
1. 驗證時程。
2. 驗證範圍,包含驗證項目、數量及位置。
3. 驗證程序與方法。
4. 相關契約規定。
5. 驗證原理及理念、技術資料及支援設備等主要需求之敘述。
6. 驗證計畫之管理與控制。
7. 可用度(Availability)之計算方法。
( 二 ) 設備組裝完成之車輛,依營運單位所排定之班表營運時同時進行驗證。
( 三 ) 可用度驗證過程中,預防檢修應由營運單位執行,廠商負責故障檢修與檢校。不
得有額外的維修作業。
( 四 ) 可用度驗證應歷經極熱之夏季(七月)及冬季(一月)。
( 五 ) 業主、營運單位、廠商及其他可能之代表,應組成「故障審查委員會」。故障分類、
調查、分析及驗證計畫變更等問題,經由委員會決議後執行。
( 六 ) 驗證開始 30 天起,廠商應逐月於「故障審查委員會」提送驗證進度報告併入會議
紀錄。進度報告中,必須包含最新獲得及規定的可用度值,和最新的故障摘要記
錄。驗證程序結束後,廠商應提送最終驗證報告,內容包括可用度及廠商所保持
的所有驗證記錄。
( 七 ) 廠商應隨時保持完整的驗證記錄及故障記錄。每項設備的故障必須依據故障報告
程序及格式,由營運單位人員完成記錄並通知廠商。
( 八 ) 最終可用度值符合或優於本規範值 0.99 時,廠商應提送最終驗證報告,並經核准
後,可用度驗證視為通過。
( 九 ) 為達成可用度需求,對於系統進行任何變更所需的設計、製造及安裝工作,皆應
由廠商負責。
( 十 ) 假如可用度未達本契約規範值,或決定中斷驗證時,廠商應立即準備進行校正行
動所需的復原計畫。復原計畫中應提出重新開始的程序、建議之變更及適當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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