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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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2.2 案例說明-軌道噪音之防治設計(以 DF112 標為例)
由於環狀線第一階段大部分採高架捷運配置,於環評結論中亦註明「高架段之噪音應防
治至合乎環境噪音標準。」因此本局於設計契約時即於特定條款規範設計顧問須提出評估報
告,主要規定摘錄如下,後續將以 DF112 標之評估報告為例說明。
一、設計標契約規定
特定條款中關於噪音振動防治設計之主要內容(DF112 標契約)
1.3.11 顧問應依 3.6 節之規定蒐集國內外軌道系統(至少 3 國)減振制噪之案例,同
時蒐集臺北捷運系統淡水線、木柵線之噪音改善實測資料、施工方式及成效,
並就規劃設計、施工方式、施工風險、施工經費等各方面提出綜合評估建議
最佳之設計及施工方式,於開工通知日起算 120 個日曆天前提送評估報告,
經捷運局接受後進行後續細部設計。
3.6 捷運系統之噪音與振動防治。
3.6.1 捷運系統全線,包括車站、其他地上物及相關機電設施等之設計,均應考慮
捷運營運期間所產生的噪音與振動等之預防或解決對策。
3.6.2 顧問應特別考量輪軌所產生之噪音振動,並在土建結構設計上採取適當之吸
音減振措施;有關土建、車輛與軌道相互配合事項,顧問亦應一併提出建議
與分析佐證資料,並與機電系統關連標充分討論協商後,納入各標權責範圍。
3.6.3 顧問所提供的設計,應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單位頒訂之噪
音及振動管制法規中之噪音與振動管制標準及相關規定,並須考量因應未來
環保法規修訂而保留之彈性空間;顧問應對其設計範圍內之路線及車站進行
噪音及振動影響分析評估並送捷運局接受後,再就所得影響評估之結果進行
設計;顧問所使用之「噪音及振動影響」分析評估方法,除應引用捷運局所
提供之「捷運系統噪音及振動預測之方法及設計標準」外,尚須使用一種以
上的其他分析評估方法以供參考比較,這些其他的分析評估方法須為曾使用
於其他捷運系統且能修正適用於本地環境狀況者(顧問應先試用於臺北捷運
系統之已通車營運路段並以實測驗證確認分析評估方法),顧問應將擬採用
之分析評估方法提送捷運局接受後方得開始使用。若按噪音與振動相關規定
及分析結果必須設置防音與隔振設施時,顧問需提供相關設施之設計予捷運
局接受。
3.6.4 顧問應針對小半徑曲線在營運期間之車內噪音可能過大問題提出評估分析,
並依分析結果將相關吸音設施納入細部設計中。
3.6.5 施工中防振動、防噪音問題,顧問應依據本國環保相關法令及參考先進國家
相關工程之施工規範發展本標之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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