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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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設計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其中項次(一)、(三)及(四)項,因其內容屬於基地/路權內設施局部

                           調整位置,且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開發單位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涉及環境保護事

                           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
                           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

                           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變更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因
                           此於本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中僅申報剩餘土石方之數量及運送路線

                           變更。
                 三、環評結論承諾事項及減輕環境影響對策於設計期間辦理情形

                     環狀線於設計期間要求設計顧問每季檢討有關本計畫之環評結論承諾事項辦理情形以及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之後再由本局綜整並向環保署申報。針對主要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結論之辦理情形如表 4-2-3(民國 100 年 4 月申報內容)





                 表 4-2-3 DF112 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對策建議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辦理情形
                       (請依公告結論逐項填報)                         (請詳加填寫,涉及備查事項附文號、日期)
                  1. 應考量與都會區內既有捷運系統                      本標案路線未與既有捷運系統銜接,尚無須考量系統
                    相容。                                  相容,惟契約已考量未來系統之擴充性。

                                                         1. 於交維實施前辦理宣導工作(如懸掛宣導布條、發
                                                           放宣導文宣、張貼宣導海報、發布新聞稿、電視電
                  2. 潛盾工法施工段之地面應維持交通                       臺及平面媒體廣播宣導等)。
                    順暢。
                                                         2. 將依施工計畫及道安會報規定辦理並加強管控。上
                                                           下班尖峰時間避免大型機具進出工地。

                  3. 高架段之噪音應防治至合乎環境噪                     遵照辦理,細部設計時,噪音將防制至合乎環境噪音
                    音標準。                                 標準。

                                                         1. 細部設計階段,已請相關考古專家針對尖山遺址作
                                                           調查及評估。
                  4. 應於施工前聘請考古專家、學者進                     2. 於 98 年 7 月 20 日邀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行調查;施工期間應依文化資產保                        ―郭助研究員素秋講授「工程施工中考古遺址與考
                    存法規定辦理。                                古遺物辨識」課程。
                                                         3. 施工期間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4. 於線形規劃時已避開尖山遺址區域。
                  5.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                     遵照意見辦理(先期工程標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已
                    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                      於 98.10.20 報獲環保署收悉,主體工程標目前正提報
                    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                      環保署審核中)。
                    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
                    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
                    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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