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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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照片 16-3-21 消防送水口受花臺、草木等遮掩之案例




            16.3.5.5 採水設備
            一、採水泵浦證件錯誤。

            說明: 各式消防設備之證件如審核認可書、進口報單(若為進口品)等皆應於申請消防機關
                   現場查驗前準備齊全,以供檢查。

            二、採水口未設於消防車易接近之 2m 內。
            說明:
                 ( 一 ) 與送水口相同,採水口亦應設於距建築線 2m 範圍內消防車易於接近處。

                 ( 二 ) 配合 85 年版消防法規之修訂,一般捷運車站經檢討已可不用設置採水口。

            16.3.5.6 壓力水槽
            一、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壓力開關。

            說明: 安全閥、壓力表及壓力開關皆屬壓力水槽之必要配備,施工廠商材料送審時應特別留
                   意審查。
            二、排水管應連結至落水頭或排水溝

            說明: 壓力水槽不論是過壓自然洩水或人工排水,皆應有排水管加以導水,以免排水竄流形
                   成積水。
            三、應設置防止水溫上昇配管。

            說明: 泵浦在運轉卻未出水時,是處於關閉運轉狀態,由於泵浦內水無法吐出,水溫將會上
                   升,最終結果可能會使泵浦及馬達燒毀,因此需設置一排放管,使泵浦在關閉運轉

                   狀態時,仍有少量的水在流動,不致真正成為關閉運轉的狀態,而排放管徑大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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