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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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照片 16-3-21 消防送水口受花臺、草木等遮掩之案例
16.3.5.5 採水設備
一、採水泵浦證件錯誤。
說明: 各式消防設備之證件如審核認可書、進口報單(若為進口品)等皆應於申請消防機關
現場查驗前準備齊全,以供檢查。
二、採水口未設於消防車易接近之 2m 內。
說明:
( 一 ) 與送水口相同,採水口亦應設於距建築線 2m 範圍內消防車易於接近處。
( 二 ) 配合 85 年版消防法規之修訂,一般捷運車站經檢討已可不用設置採水口。
16.3.5.6 壓力水槽
一、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壓力開關。
說明: 安全閥、壓力表及壓力開關皆屬壓力水槽之必要配備,施工廠商材料送審時應特別留
意審查。
二、排水管應連結至落水頭或排水溝
說明: 壓力水槽不論是過壓自然洩水或人工排水,皆應有排水管加以導水,以免排水竄流形
成積水。
三、應設置防止水溫上昇配管。
說明: 泵浦在運轉卻未出水時,是處於關閉運轉狀態,由於泵浦內水無法吐出,水溫將會上
升,最終結果可能會使泵浦及馬達燒毀,因此需設置一排放管,使泵浦在關閉運轉
狀態時,仍有少量的水在流動,不致真正成為關閉運轉的狀態,而排放管徑大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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