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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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捷運消防工程避難導引設備





                     「緊急照明」廣義定義為臺電供電中斷時另有 UPS 或緊急發電機替代電源供應的照明

                 裝置,依其備用電源供應方式又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 由主低壓開關箱維生匯流排供電,且於臺電供電中斷情況時由備用發電機組供電至所有

                     燈具使用。
                 二、 由不斷電系統匯流排供電之燈具,即使是建築物供電上游端完全中斷,此部分燈具仍保
                     持受電狀態,持續時問長短則視 UPS 之電池容量(至少 30 分鐘)與負戴關係而定。

                 三、 自給式緊急照明燈具,須附至少 90 分鐘可充電之鎳鎘蓄電池,正常電源故障時自動
                     切換。
                     緊急照明雖於機電系統中所占比例及金額微不足道,但所扮演之角色卻是其它設備所

                 無法取代,因此如何選用及設計有效率之緊急照明設備及系統,有待照明設計工作者大家
                 共同努力。

                 14.3.2 捷運車站緊急照明規劃設計 [2,3]


                 一、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緊急照明規定詳表 14-3-1。



                 表 14-3-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位於緊急照明設置要求


                    相關法條                                         條文內容
                                一、 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
                                     料製成者。
                                二、日光燈為瞬時起動型,其燈座為耐熱絕緣樹脂製成者。
                                三、 水銀燈為高壓瞬時點燈型,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
                    第 175 條
                                     料製成者。
                                四、 其他光源具有與前三款同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之特性,經中央消防主
                                     管機關核准者。
                                五、 放電燈之安定器,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 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第 176 條
                                二、 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 235 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
                                     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但
                    第 177 條
                                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
                    第 178 條     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 10 勒克斯(lux)以上,其他場所應
                                在 2 勒克斯(lux)以上。但在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緊急照明燈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30m 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第 179 條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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