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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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之閃光警示燈及誘導鈴一般附設於車站聽障者緊急

                         疏散引導警報器之閃光警示燈及誘導鈴一般附設於出口標示燈,及樓梯或電扶
                         梯口、出入口等通道口之動線轉折處的懸吊式避難方向指示燈,當有火警警報

                         時,必須提供火警訊號予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以便閃光警示燈發出閃
                         光訊號及誘導鈴發出聲響以警示或引導聽障者,如照片 14-2-5。
                      5.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應使用不燃/耐燃材料,亦需備有緊急電源。閃光

                         警示燈之閃光強度除需符合法規規定外,另為避免與緊急廣播或火警警鈴聲音
                         混淆,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之誘導鈴聲音音頻與緊急廣播或火警警鈴聲音
                         音頻應有所不同,以便區別。

                 ( 四 )  在車站內「乘客資訊顯示器」於緊急時亦可顯示緊急資訊提供聽障者緊急時疏散
                      資訊。另洗手間內也設有「火警閃光燈」可警示聽障者。




























                                  照片 14-2-5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之閃光警示燈




            二、隧道內位置指示標示燈箱
                 當緊急狀況必須進行軌道疏散乘客時,為讓隧道內人員判斷其於隧道內之確實位置及與

            兩側車站之距離,並依列車駕駛員於乘客下車疏散前所通告之方向疏散,產生穩定指引效
            果,進一步增加安全保障,故決定於隧道內每隔 45 公尺設一隧道「位置指示標示燈箱」(詳
            如照片 14-2-6),高度與隧道照明燈具同高,位置指示標示燈之電源係配合隧道照明系統由

            兩車站間交錯配置,且和第三軌電源控制連鎖,當第三軌斷電時,位置指示標示燈即自動點
            亮。但因隧道內逃生方向應依實際狀況應變,無固定方向之逃生動線,因此此標示燈並不視
            為消防逃生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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