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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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 嵌於高度 1 公尺以下之柵欄,標示面為雙面,多用於後續路網。
4. 為地面式避難方向指示燈,嵌入地板,多用於初期路網月臺挑空區之地面(如
照片 14-2-4)。
照片 14-2-4 地面式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避難指標:設置於不需使用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之位置,或用以加強逃生標示。
14.2.4 輔助標示設備
一、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
( 一 ) 依交通部民國 87 年 8 月 7 日交路八十七字第 00 六一九四號函檢送之「運輸場站
聽障者無障礙通訊設施規範」,請相關大眾運輸場站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
參考設置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其主要內容如下:
1. 規劃基本原則:因聽障者無法察覺以聲音方式警示之警報系統,發生緊急疏散
狀況時,需提供以閃光方式警示之警報器、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幫
助聽障者察覺和掌握緊急狀況。
2. 設置位置:依相關法令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之位置,及聽障者可
能獨處之空間。
3. 設置規範:當一般警鈴動作時,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需配合警鈴同步
發出閃光訊號及聲音以警示聽障者,如附圖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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