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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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捷運消防工程避難導引設備
( 一 ) 初期路網
1. 木柵線及淡水線高架、地面站,依民國 83 年 4 月 28 日所舉行之第二次捷運場
站消防事宜協調會議結論,各捷運高架、平面段車站屬透空開放式空間且動線
單純,可免於電扶梯口上方再增設逃生指標,但各地下段仍需增設。
2. 初期路網自新店線之後為配合依民國 85 年 3 月頒行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於同年 10 月 11 日邀請消防單位召開「捷運系統標示設備討論會」,
有關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在車站公共區之避難方向指示燈皆安裝於 2.1m 以
上,視空間配置為懸吊式、附壁式或側嵌式;月臺層挑空區如無天花板或樓梯
/電扶梯外側包板可供懸吊或側嵌,致使安裝間距超過 20m(約 22m 至 24m)
時,為符合法規規定之設置間距,如地坪已施作者,可免加地面式避難方向指
示燈,惟地板尚未施作者,應於此區地板補強設置地面式避難方向指示燈。
( 二 ) 後續路網:經民國 88 年 4 月與消防署溝通之設置原則如下:
1. 穿堂層
(1) 穿堂層大廳通往出入口之通道口,採用避難方向指示燈(懸吊式、附於樑
上或與防煙垂壁結合)。
(2) 樓梯/電扶梯前及驗票閘門前方等動線節點,採用與人行動線垂直之懸吊
式避難方向指示燈。
(3) 穿堂層人行動線上及出入口通道內,設置 1m 以下之嵌牆式避難方向指示燈。
(4) 穿堂層如有非付費區之走道,則避難方向指示燈亦可嵌於非付費區與付費
區間之柵欄(1m 以下),提供雙面之版面。
2. 月臺層
(1) 避難方向指示燈以懸吊式為主。
(2) 樓梯/電扶梯口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主要設置於梯口兩側與月臺邊緣垂直之
角度配置;樓梯/電扶梯正前方是否再設置懸吊式避難方向指示燈,則視
梯面寬度及其視角而定。
(3) 除梯口前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餘動線上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以與月臺邊緣
平行之方向配置。
3. 其他設置原則,仍應依循消防法規之規定。
4.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自新莊線(含)以後增設閃光設備及聲音設備。
二、車站非公共區:依消防法規檢討設置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三、行車隧道區:
( 一 ) 在隧道進入車站月臺兩端機房區側邊走道,亦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指引由隧道進
入車站的人員往月臺方向逃生。其設置需考量安裝位置、形式不應妨礙逃生動線。
( 二 ) 上下行隧道間連絡通道,於通道口設有逃生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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