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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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捷運規劃設計說明

                 ( 一 )  公共區域緊急照明通常須為一般照明的 25%,所有方向疏散路線指標等特別強調
                       者均須採緊急照明。緊急照明燈具也用來強調防火/火警偵測等裝於牆壁上之設

                       備。緊急照明電源接不斷電系統和緊急發電機之比例為 2:3(須平均分配),而
                       非公共區域緊急照明僅由不斷電系統供電,且為一般照明的 10%。
                 ( 二 ) 每一個房(空)間至少必須有一盞燈接到緊急電源。

                 ( 三 )  座落於離車站較遠且無 UPS 供電的場所,其緊急照明燈具可採用附 90 分鐘可充
                       電式免保養之蓄電池(依消防署所頒訂之「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文中規定內置

                       電池型緊急電源供電照明時間應維持 1.5 小時以上),正常電源故障時自動切換。
                 ( 四 )  隧道內照明將強調所有軌道間障礙物使乘客能安全的通過撤出路線,另為確保供
                       電之安全,隧道沿線每一相隔燈具必須分別由每一相鄰車站引接電力及啟閉。隧

                       道照明必須使用不斷電系統以便隨時能夠啟用,並當導電軌斷電時則隧道照明自
                       動開啟,且照明照度不得小於 10 勒克斯(lux),在軌道間如遇有大轉彎或在橫
                       渡線時,將另外增設燈具,以特別強調可能的阻礙。在聯絡通道內亦需設置照明

                       燈具。
                 ( 五 )  緊急照明設備其燈具構造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之規定,
                       且具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之特性。

                 ( 六 )  對緊急照明設備未內置可充電蓄電池者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7
                       條及第 235 條之規定特別注意配線、電源種類、專用迴路及其線路標示之設計。

                 ( 七 )  電梯廂內亦設置緊急照明,其照度至少為 25 勒克斯(lux),電池須能維持 2 小
                       時操作所需,並由電梯標自行提供。
                 ( 八 )  對於公共區緊急照明亦為經常照明一部分且設置二線式照明控制開關,當正常供

                       電電源中斷時,應能將負載自動由緊急電源繼續供電,該項設計應獲得消防主管
                       機關同意。

                 ( 九 )  車站公共區緊急照明配置如附圖 14-3-1 及車站內居室及隧道照明控制及電源供應
                       如附表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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