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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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4.3.3 相關注意事項
一、危害
( 一 ) 一般說來,緊急照明設備本身並不會直接構成危害,亦不會是災害造成的直接原
因,但因現今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場所中,使用上應注意其所在的環境,如有爆
炸性氣體、瓦斯或粉塵場所,必須使用具防爆功能的緊急照明設備,甚至防爆開
關箱,對危險場所的安全作雙重的保障,此部分可參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之規定,亦即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
存室應設有嚴禁煙火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 二 ) 緊急照明設備常使用鉛酸蓄電池,此類電池製造及使用過程中易排放出污染物,
對人體健康有不良影響。
( 三 ) 緊急照明系統之設計,除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尚需考慮勞工安全衛生法、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下列相關規定: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第
11 項、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
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
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 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
門、安全梯等,應依第 313 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
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二、設計上應注意事項
( 一 ) 為避免電池室等機房所產生氣體而造成照明設備爆炸之虞,故照明開關設於機
房外。
( 二 ) 對於機電設備室雖非屬居室,可免設緊急照明,但考量維修之需並符合勞工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仍應設緊急照明設備,另為利於緊急狀況之處理,應選用瞬間點
亮型緊急照明設備。
( 三 ) 依內政部 87 年 11 月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
有關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採用內置蓄電池時,基於設備功
能、實務工程之可行性及日常保養維護之困難度,關於專用回路、耐燃保護及不
得裝置開關、插座等規定可否重新檢討?決議如下:
1. 緊急照明設備、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外接緊急電源時,應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條規定辦理;如為內置蓄電池者,其電源回路係供平
時充電之用,未具有火災時緊急供電之功能,得免施予耐燃保護,且不受上揭
設置標準第 156 條第 1 款及第 176 條第 1 款「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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