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圖 10-2-5 外氣流通區域火警探測器設置規定示意圖 三、火警探測器裝置場所規定 ( 一 ) 特殊場所火警探測器選用如下表 10-2-3。 ( 二 ) 表 10-2-4 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 ( 三 ) 泵浦室、臺電受電室、配電場所、機械室、昇降機械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選擇設置,並參酌下表 10-2-5 選擇適當之 探測器。 252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