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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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五、火警受信總機設置
受信總機之設置場所應具備「使用便利性」且為「常時有人之處所」,故依設置標準
第 125 條規定來檢討火警受信總機裝置,及置標準第 126 條規定來檢討火警受信總機之位
置裝置。
六、設置火警綜合盤(PBL)
配合火警分區之設置每一火警分區,應依設置標準第 129 條至第 132 條之規定,設置
火警綜合盤。
七、系統連結與配線
( 一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依設置標準第 113 條規定辦理。
( 二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規定設置依設置標準第 127 條規定辦理。
( 三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設置依設置標準第 128 條規定辦理。
10.2.4 火警探測器裝置方式及場所
一、探測器動作時機之重要性
滅火設備應於火災環境中到達防護目標最大熱釋率此時間點前動作,才得以抑制火勢,
反之火勢將隨時間成長,直到燃料殆盡或缺氧,才會呈衰退狀態。火勢若在火災發展過程
中到達最大熱釋率尚未被偵知,則探測器連動防災設備之反應時間將延遲,則滅火或抑制
火勢成長的目的將無法達到,故探測器須於火災到到達最大熱釋率前動作,俾所有防災措
施能實施,限制火勢持續成長。另只要減少探測火災時間,將有更多餘裕時間來進行避難
逃生或採行其他因應作為,顯示火警探測器對人命傷亡的重要性。
二、火警探測器裝置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探測器之裝置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裝置:
( 一 ) 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
風口 1.5 m 以上。
( 二 ) 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 1.5 m 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 1 m 以
上時,不在此限。
( 三 ) 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 1 m 以內。
( 四 ) 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 五 ) 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不得傾斜 45 度以上。但火燄式探測器,不在此限。
( 六 ) 常開式防火門依內政部消防署 85 年 7 月 16 日(85)消署預字第 8503159 號書函
使用偵煙式探測器連動且捲門前後均設量探測器,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式探測器設在距防火門十公尺範圍內,且從任一方向均能
有效探測之位置(詳圖 10-2-3 之附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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