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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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捷運系統火警警報設備
( 二 ) 火警警鈴
係由受信總機控制,於火災發生時發出警報音響之設備。一般與火警發信機、
標示燈合併設置,稱為「火警綜合盤」。其目的係如有人按下火警發信機,可使
火警受信總機收到之火災信號,以警報音響報知場所內之人員避難逃生。
( 三 ) 標示燈
係常亮方式,其目的為顯示該處設有火警發信機、消防栓箱等,以醒目的紅
燈引人注目,當遇到火災發生時,可以即時找到火警發信機、消防栓箱,予以警
報或拉出消防栓滅火,其動作亦由受信總機控制,於發生火災時,發出閃亮燈光
之表示設備。
10.2.3 法規對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置之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置規定考量 [3],說明
如下:
一、選擇探測器種類
( 一 ) 考量探測器偵測火災特性之時效性,依設置標準第 114 條規定應視其裝置場所室
內之裝置面高度,選設探測器之種類。
( 二 ) 為確保探測器可正常發揮偵測火災之效果,依設置標準第 117 條規定視其裝置處
所之環境特性,來檢討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置處所。
( 三 ) 為適合用以偵測該場所火災訊號之探測器,於設置標準第 118 條條文內表所列場
所,來檢討選設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
二、設置火警探測器
( 一 )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與氣流大小關係,天花板設出風口、排氣口或回風口時,依設
置標準第 115 條檢討裝置範圍。
( 二 ) 避免探測器誤動作,應依設置標準第 116 條規定檢討免設探測器處所。
( 三 ) 由於各種火警探測器具有不同的性能,必須依其裝置面之高度,選擇合適的探測
器來設置,以確保探測功能。故依設置標準第 120、121、122、123、124 條規定,
分別對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定溫式局限型、差動式分布型、光電式分
離型及火焰式之探測器規定檢討設置。
三、火警分區劃分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為及早確認起火點及其區域範圍,火警分區之各樓
層之水平區劃及建築物之垂直區劃劃定,應依設置標準第 112 條規定檢討設置。
四、探測區域劃分
探測器裝置面四周以符合設置標準第 119 條之隔間、樑等結構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
之條件,劃分該場所之探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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