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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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step)
類 連動警報
比
出
力 火災警報
3
預報
污染檢
5 1 1 2
煙濃渡 (%m)
圖 10-2-2 類比定址探測器之多段警報示意圖
四、電源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電源一般可分常用電源、緊急電源 2 種:
( 一 ) 常用電源
即一般所使用市電之正常交流電源,用來維持平常該項設備的機能。
( 二 ) 緊急電源
當市電之正常電源停電時,為確保該項設備之電源,所使用之蓄電池設備。
依消防法規第 128 條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而一般緊急電源的容量常內裝於受信總
機內。
五、手動報警設備
捷運系統手動報警設備係整合設置於火警綜合盤(Push Bell Light,PBL),一般火警
綜合盤內有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標示燈,其功能如下:
( 一 ) 火警發信機
係利用手動按鈕向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發出火警信號之設備。其目的在提供發
現火災時,能以最快且正確通知該場所管理人及周邊的人,只要押其按鈕即可達
成目的。對於手動報警設備之功能在供人員發現火災而探測器尚未動作時報警使
用,或管理人員於受信總機處發現火警信號前勘查後通報確認用,所以來自火警
發信機之信號應一概視為真實火災來處理,所以火警發信機除應既要迅速傳遞信
號,又要有防止誤觸或惡作劇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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