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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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依內政部消防署 86 年 11 月 13 日(86)消署預字第 8607762 號書函釋示若採用 R
型受信總機及偵煙式探測器,於分別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排煙設
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性能時,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得與排煙設備共用探測器,
故捷運車站之火警探測器採類比定址式探測器或更佳之型式,並且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與排煙設備共用探測器,惟因火警與排煙是在不同的煙濃度產生不同動作,
而類比式探測器具有多段警報等級,故當纇比式探測器發出第一段訊號可為火警
訊號,而第二段警報訊號則為啟動排煙訊號,且相關分段警報動作之濃度設定應
加以統一規定以利整合。另火警受信總機(Local Fire Alarm Panel,LFAP)與探測
器應為同一廠牌並應經 UL 認證或主菅機關認可者。
( 六 ) 火警系統應有預警功能。當火警受信總機接受到第一段火警訊號時,不可開啟相
關之排煙閘門,而排煙閘門係由該排煙閘門所在之排煙分區內之火警探測器所驅
動,當該排煙分區內部任一火警探測器所偵測之煙蓄積量達到第二段火警訊號設
定值(或溫度、溫度上昇速率達到火警訊號設定值),受信總機即可經由控制模
組啟動排煙閘門之驅動馬達,開啟排煙閘門,當排煙閘門完全開啟後,受信總機
即可經由另一控制模組驅動排煙風機(若排煙分區內有多數個排煙閘門,則該等
數個排煙閘門均應被開啟)。
( 七 ) 捷運火警系統採類比定址式火警系統,探測器有下列特性:
1. 當卸下探測器時,應顯示故障訊號於受信總機。
2. 探測器必須附有 LED 指示燈,當探測器在警報狀態時,LED 即保持發光,直到
警報被清除及復歸至正常狀態時。
3. 探測器靈敏度可由受信總機調整,並能夠自動補償警報臨界值而保持靈敏度
不變。
4. 偵煙式探測器需有預警功能,並且可依時間設定不同之靈敏度。
5. 探測器可於受信總機顯示目前遮蔽值、警報設定值及該探測器之歷史記錄。
( 八 ) 整體捷運車站之火警偵測、滅火設備配置情況詳表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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