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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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照片 10-2-1 火警系統與閉路電視系統連動示意圖
四、火警受信總機
( 一 ) 火警受信總機為合併排煙系統主機、自動撒水系統及其他消防系統主機而成為一
定址類比智慧及具有中央監控功能之複合型主機,或更佳之機型。
( 二 ) 各車站及其相關區域須安裝火警受信總機,全部的自動火警探測器、火警發信機
(附易碎玻璃外框)、排煙設備及消防設備信號均應接到此火警受信總機。此一
火警受信總機須裝設在穿堂層詢問處附近。火警受信總機除附有識別火警分區之
圖面資料,並於詢問處內監控電腦(LOS)顯示相關警示信號。火警受信總機應
能將各火警區劃綜合火警信號向詢問處內的監控電腦(LOS)及行控中心(CCR)
發出信號,於詢問處內並由監控電腦發出可調整音量大小之警示音響。
( 三 ) 當收到自動探測火警信號時,火警受信總機及火警綜合盤(PBL)將可發出警報
燈號,並觸動緊急廣播系統發出「火警確認中」之語音訊息及火警警告音。若站
務人員在一定時間內未確認火警,則緊急廣播系統立即自動發出火災警報及人員
疏散之語音訊息,除上述之自動火警廣播外,站務人員亦可手動發出預錄或現場
口播火警廣播。當緊急廣播動作時火警綜合盤之警報聲響應予暫停,並在緊急廣
播停止動作後恢復動作,除非人為靜音、復歸。在車站所有人員可能到達處或其
他區域,火警警報音響裝置之音量應符合法規要求,在距離 100cm 處至少應有 90
分貝之音量。
( 四 ) 火警受信總機須能監視並透過環控標現場控制器(LCR)至少將下列與火警有關
之信號傳送至行控中心:
1. 系統故障綜合警示信號(係指 DC 電壓異常、輸入電壓異常、偵測線路斷線短
路接地故障)
2. 各火警區劃火警綜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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