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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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非公共區之疏散

                 非公共區之逃生,均應逃至安全地點。在僅供員工進出之地區,其安全區應位於防火區
            劃之外。員工應施以消防訓練,在火災已控制之情況下,不需全部逃離車站。自任何地點至

            安全地點之逃生距離,視其有無替代之逃生路徑而定。在僅有單一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
            不得超過 20m;在有一個以上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超過 40m。自機房逃生之路徑,
            可包括人孔或爬梯。在封閉的地面車站及地下駐車場內,其通往最近逃生處的距離不得超過

            122m。
            五、電扶梯

                 當發生火警時,電扶梯監控設施會收到火警訊號,以便停止電扶梯運轉,而在電扶梯停
            止之前,警報蜂鳴器會作響,且搭乘指示燈附停止訊號須閃爍一段時間(可調式,從 5 秒到
                                                                                       2
            2 分鐘)。在上述警報狀況下電扶梯停止時,其減加速度須限制在 0.3m/s 之內,避免人員
            發生危險。停止之電扶梯可作為一般逃生通道使用,在臺北捷運之電扶梯踏階淨寬為 1m,
            在逃生容量計算時係以可提供二個逃生通道來計算,此外關於火災時是否停止電扶梯運轉曾

            有相當之討論,依 NFPA 130 之規定,具雙向運轉功能之電扶梯於火災時繼續運轉以協助疏
            散人員,向出口方向運轉的電扶梯應繼續運轉,向出口相反的電扶梯則應能夠被遙控或手動
            停止,而我國 CNS 則並無明確規定。

                 基本上依臺北捷運之營運經驗而言,考量火警時乘客仍將沿日常之進出動線往外逃生,
            因此往出站方向運轉之電扶梯於火災時繼續運轉以協助疏散人員應是可考慮的方向,唯一擔

            心的是逃生過程中因推擠、奔跑所可能衍生的危險,至於進入車站方向之電扶梯於火災時停
            止運轉應較無爭議。
            六、電梯

                 當發生火警時,電梯監控設施會收到火警訊號,以便控制電梯操作如下:

                 ( 一 )  遠離出口方向行進的電梯關閉車廂門停在最近樓層,即刻反轉其行進方向直接至
                       出口樓層。往出口方向行進之電梯不在中途停留而直接至出口樓層。車廂開啟之
                       電梯,將立刻關閉,直接到出口樓層。

                 ( 二 )  當使用正常電源運轉時,所有電梯「同時」回到出口樓層,並停留在出口樓層,
                       直到火警信號取消並手動恢復監控設施上之電梯操作。
                 ( 三 )  當使用緊急電源運轉時,所有電梯在緊急電源供應後「依序」回到出口樓層,並

                       停留在出口樓層,直到火警信號取消並手動恢復監控設施上之電梯操作。若電梯
                       接到操作命令但在預定時間內不能起動,則其操作命令取消並傳給下一部電梯。
                 ( 四 )  當火災或其他緊急狀況時,為協助行動不便者使用電梯逃生時,可由工作人員自

                      詢問處(PAO)監控電腦操作一部電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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