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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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捷運系統防火區劃及避難設施
( 一 ) 月臺及穿堂等公共區之空間,係提供大量乘客短暫候車及穿越為主要目的,在機
能上需要寬闊且具連貫性,不適合將完整空間予與分割區劃,否則將造成動線複
雜而影響逃生時間及安全距離,因此公共區域之未付費區,若其樓地板面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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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m 且與商店直接連通時於其界面交接處才設置防火區劃,其餘則不予設置,
此外捷運車站附設之販賣店(kiosk)除了不可使用瓦斯、裸火等火源外,因內部
易堆積易燃物屬於捷運車站內高火載量區域,因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
之防火區劃規定辦理。
( 二 ) 公共區與非公共區應予 2 小時防火時效區劃之(詢問處除外)。
( 三 ) 非公共區域各空間,原則上車站設備配電室、緊急發電機室、主儲油槽室、
161KV 開關室及 22KV 開關設備室等危險性高房間要求應有 3 小時防火時效,一
般員工室則為 1 小時防火時效,其餘則規定為 2 小時。
( 四 ) 捷運車站內相關性之機房應儘量靠近,尤其是有控制/被控制之相對關係者,如
電池室、UPS 室、設備配電室應儘量互相靠近,但基於火災及安全性之評估,仍
應依規定分別予以防火區隔,另對於車站內具有互相備用性之機房配置(例如雙
迴路供電之 A 側及 B 側設備配電室)為確保緊急狀況時之互相替補性,應依規定
予以防火區隔不可合併設置。
( 五 ) 防火區劃內之門應具有以下之防火時效(Fire Resistance Period,FRP):
- 3 小時防火區劃者防火門須具有 3 小時之防火時效。
- 2 小時防火區劃者防火門須具有 2 小時之防火時效。
- 1 小時防火區劃者防火門須具有 1 小時之防火時效。
另外,當捷運車站與商店街或聯合開發大樓等非捷運設施連通、共構時,為了確保彼此
安全,該連通界面及開口,包括管道及通路,除考量防洪需求外,另應以防火門、防火捲門
及防火閘門等加以隔離保護,其防火時效嚴格要求必需為 3 小時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篇第 179、181 條文規定,且不得將電梯直接連接貫穿捷運及非捷運區域。
二、車站防火區劃應注意事項
防火區劃不論是採用防火門、防火捲門及防火閘門作為防火區隔均應防火區劃至樓板,
尤其是在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更應特別注意管線與防火區隔材料之間縫隙的防火填塞。防火
填塞應與防火區隔材料具有相同的防火時效且應雙面填塞。
三、地下車站側式月臺的防火區隔
考量電聯車不論是遭縱火攻擊或是本身機械故障所引起的火災,依營運規章規定電聯車
應儘量進站停靠以利人員疏散,因此車站月臺邊軌道區就會是另一個火災等意外事件之高風
險區,因此如何防止軌道區之火勢由某一軌漫延至另一軌就必須慎重因應。一般島式月臺車
站,有月臺區作區隔不會造成兩軌間之延燒現象,而地下車站側式月臺之上下行軌相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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