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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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 為求火災時仍能運轉救災,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之規
定於車站及隧道內的消防幫浦、維生通風扇、緊急照明(無內附電池者)等救
災設備接用維生性電源,其電纜線要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之耐燃保護規定及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
3. 除上述第 2. 項外之救災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之規
定,其電纜配線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之耐熱保護規
定。
4. 排煙設備材質要求如下:
(1) 凡與維生救災有關之設備如隧道通風機、月臺下排氣風機、噴流式風機、
衝流式風機、車站排煙機:應具有攝氏 250 度,1 小時之耐火時效。
(2) 為求火災時仍能運轉救災,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6 條
之規定於車站及隧道內的消防幫浦、維生通風扇、緊急照明(無內附電池
者 ) 等救災設備接用維生性電源,其電纜線要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 235 條之耐燃保護規定及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
(3) 排煙風管:應使用最少厚 2mm 之鍍鋅鐵皮製作,接縫處須採電焊之方式
接合。
(4) 防火閘門:其防火時效配合防火區劃並依 CNS 或 UL555 或 BS 之規定等級
規劃設置。
(5) 防火鏈之熔斷溫度:排煙設備之排煙風管,於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
閘門,其熔鍊或感溫裝置關閉溫度為 280℃並符合法規要求,另空調及通風
管,於貫穿防火區劃處所設之防火閘門,則其熔鍊或感溫裝置關閉溫度為
74℃。
(6) 排煙閘門機械結構(含作動器)能耐溫度 150℃ 1 小時而不會變形、扭曲、
損壞密封件及軸承、或對規定的性能及操作有任何有害之影響。
(7) 隧道風門機械結構能耐溫度 250℃ 1 小時而不會變形、扭曲、損壞密封件及
軸承、或對規定的性能及操作有任何有害之影響;隧道風門之驅動器、驅
動器所附之復歸裝置及氣室內連接驅動器之壓縮空氣管路與配件均應能在
250℃ 1 小時之條件下正常操作。
9.2.3 捷運廠站防火區劃
一、車站的防火區劃
設置規則:捷運車站依功能需求,將車站內部空間劃分為供乘客使用之公共區及供員工、
機電設備使用之非公共區兩大區域,防火區劃係依下列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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