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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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決定機具設備儀器工具。

            四、決定測試及協調人員之人選和編組。

            五、決定安衛及緊急應變小組人員之人選和編組。

            4.3.2 現場施工


                 電扶梯、電梯設備經由製造組裝工廠完成並測試原型機組,再由業主、主廠商及專業廠
            商或由驗證公司參與的組合型式測試驗證合格後開始量產車站現場所需的機組,每一機組由
            專業廠商工廠先行組裝運轉及檢驗完成後,將設備拆解運送至車站現場組裝,因此,本節的

            現場施工作業將涵蓋工廠運送至現場的設備進場作業,廠商最關注的估驗計價付款作業,以
            及監工的實務作業等內容,以完整呈現監工人員所應具備的本能。

            4.3.2.1 設備進場準備

            4.3.2.1.1 進場日
                 電扶梯、電梯進場日是指土建廠商可提供工地,給專業廠商設施進場的日期,以便專業

            廠商使用有或部分使用該工地進行施作。進場日對電扶梯、電梯標專業廠商達成實質完工而
            言,是有相當的重要性,進場日並非罰款里程碑,只是一個共同協定的工作參考日。而且也
            與實際進場日不一定同時,僅表示在此之後專業廠商「可、有權利」進場或「得」進場,而

            專業廠商可以視其工作便利性及排程決定屆時是否要進場。由於進場日的認定及達成進場條
            件的緩急程度,在各關聯廠商眼中是各不相同且可能有利害衝突的;因此在形成共識之前都
            應該要開誠布公積極協調(有時不單是專業廠商也包括各單位監工人員),並以正式會議或

            會勘作成紀錄。進場日是否能如期提供給專業廠商,決定於電扶梯、電梯進場條件是否能達
            成。若受到土建、水電、環控等關聯廠商之因素造成無法兌現進場日,電扶梯、電梯標專業

            廠商即可要求工期展延(當然要將所有關聯廠商間之因素及主客觀影響一併納入審查,以免
            衝擊到通車營運日)。

            4.3.2.1.2 進場條件

                 對於土建契約來說,達成電扶梯、電梯的進場條件屬於其契約里程碑之一(里程碑會
            勘)。對於電扶梯、電梯專業廠商來說,確認滿足電扶梯、電梯進場條件屬於其契約權利之
            一(進場日會勘)。二者所共同涉及的議題即為進場條件;電扶梯、電梯進場條件包括完成

            昇降道、屋頂、機坑、機坑爬梯、機座、吊勾、支撐、開孔、集水坑、牆面、粉刷、臨時用
            電等,同時乘場開口尺寸、機坑尺寸、頂部距離尺寸都須滿足廠家或法規要求。除此之外昇
            降道及機房須保持清潔及乾燥,牆面及地坪不會滲漏水,並且提供機房鑰匙。而在水電方面

            來說則包括照明燈具、插座、開關、預埋管或線槽等。鑑於以往電扶梯、電梯機房或機坑常
            遭水淹,因此現今有關提昇排水功能的排水設施也納入界面移交項目。

            4.3.2.1.3 進場協商

                 協商並不能以誰贏或誰輸及誰要讓誰來看待,問題的本源及來龍去脈必須要先瞭解,其
            次再審視各關聯專業廠商間之契約規定及各造的現況,假設權利義務仍然模糊不清,最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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