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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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除非因廠商因素之遲延外,因施工廠商未能充分履約,致工進落後達 10%(含)
以上,應由工程處依契約一般條款規定辦理,俾免影響路線之整體通車時程。
( 六 ) 工程依契約規定執行終止或解除契約時,為避免時程之延誤造成損失,工程處應
儘速澄清相關法律關係、結算及支付相關費用,並優先辦理要徑標案招標作業,
原則上應於工程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10 個月完成重新招標作業;為能適時採取必要
之法律作為、消珥爭議、減少延誤等,工務所得依契約規定及本府相關規定,聘
請專業律師或第三公證人加速處理相關事宜。
二、基準預定進度之編擬
( 一 ) 基準預定進度之編擬:監造工務所於每年終依工程實際進度、施工現況、未來不
利工進因素綜合檢討所轄施工標預定完工時程,再依預定完工時程重新編擬施工
預定進度,經工程處主辦單位彙整簽奉工程處處長核定後,提送本局工管處作為
下一年度之施工進度控管依據。
( 二 ) 更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監造工務所於每月 5 日前
更新本局工務暨契約執行系統,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登錄、重要進程紀錄、每
月工作進展等之各項資料更新確認,工程處主辦單位於每月 7 日前完成各標資料
之檢核。公告金額(壹佰萬元)以上之工程標(以區段標型式),監造工務所於
每月 5 日前鍵入更新行政院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標另列印工程標案施工進度月報表簽陳工程處長核定後報審計處備查。
( 三 ) 查核金額以上之施工標進度摘要表,應於每月 25 日完成更新本局工務暨契約執行
系統,以利本局不定期辦理督導及考核。前上傳本局企業網路工務資料管理系統,
以利不定期辦理督導及考核。
4.3.1.1.2 組裝程序規劃
電扶梯、電梯的設備組裝之程序安裝分析可依序排定為土建移交會勘及進場協商、設備
位置尺寸測量定芯、設備運抵、到貨檢驗、基礎鐵板埋設、構架吊裝、定芯、基準點設定導
軌安裝、導軌接頭調整、驅動裝置組裝調整、控制盤及配線、扶手欄杆組裝調整、外飾板組
裝調整、配線及結線、扶手皮帶組裝調整、護裙板組裝調整、內側(飾)板組裝調整、送電、
手動試運轉、安全裝置調整、其他機電系統界面聯結、檢查調整及試運轉、工地安裝驗收及
測試、政府操作許可證取得等工作等之組裝程序,是否都依合理的流程、工時、順序排定。
有了合理的組裝程序,才能進而藉由此一基準量推估出一條線、區段之安裝時程。
4.3.1.1.3 界面管理協調
工程發包以後,各個工程處來負責執行合約,實際上的協調方式也比較複雜各單位間就
相關資料加以協調解決,也就是書面或非書面的資訊溝通,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清楚定義界面
責任及協調工具,以做為施工依據,電梯及電扶梯工程標之界面詳表 4-3-2 及表 4-3-3。各項
協調會議或會勘如下:機電界面會議(Interface Meeting)、CIP/ECIP 會議、界面管制文件
(ICD)、CSD/SEM 圖說、進場條件會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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