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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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與電梯工程監造實務
4.2.3.5 電扶梯精進措施
根據實地觀察,在電扶梯入口及出口處時常容易發生跌傷事故,尤其在靜態乘場
(stationary)及動態踏階(moving steps)之間,身體容易因相對運動適應不良而發生危險,
而在電扶梯中段部分旅客則容易因失去重心而跌傷。若不討論旅客本身生理狀況或不安全行
為,系統設計與營運管理就是電扶梯廠商與捷運單位必須密切注意的課題了。
在現行安全規則中其實已經找出了一些預防跌傷的方法,包括:踏階和梳板間必須有視
覺對比、踏階區別燈光、扶手及可控制的煞車系統等;此外,旅客遵守搭乘守則(緊握扶手
帶)、宣導部分容易受傷族群搭乘電梯等方法均可降低跌傷的頻率。然而,機場及車站的旅
客們時常手提大件行李,常發生難抽出手來握扶手帶而致災的案件。此時惟有依靠妥善的人
機介面與穩定可靠的設備性能,方能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儘量降低。
臺北捷運過去以運量作為考慮需求的設定速度為 0.65m/s,在設計上雖符合歐洲使用標
準的上限規定(0.75m/s),然而此速度對於反應能力較慢之年長者而言,可能仍是稍快而易
釀成事故;因此惟有持續不斷勸導年長者不能搭電扶梯,改搭電梯,才能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的可能性。若依照美國 APTA 於 2002 年所發行之「重載型電扶梯設計準則」,針對速度達
0.65m/s 及高於 10m 揚程的電扶梯,則建議在設計面朝向增加曲率半徑、改善照明條件、四
個水平踏階及較大的安全緩衝區域來改善。
由於臺北捷運電扶梯對於一般性的安全維護要求已相當嚴謹,在設計上均要求各專業
廠商符合國家 CNS 及歐洲 EN 的標準規定,故一般性的安全防護,例如欄杆、三角板、緊
急停機等安全裝置均已設置,本節僅針對分析結果及本局於後續路網將採行之預防措施介
紹如后:
一、 在電扶梯設備入出口護裙板處加裝照明或於車站照明設計中加強電扶梯設備附近的照
度:在有關滑倒、絆跌、墜落在同一平面上造成事故之研究文獻中常建議以改善樓
梯、踏階處的照明,以降低潛在的跌倒風險;亦有研究指出,對年齡愈大者,照明量
愈為重要。再看到國外針對電扶梯及其周圍環境照明的相關規定,ASME/ANSI A17.1
在 1987 年版即已規定:『電扶梯入出口處及所有可見的踏階板上照明均應不低於
54Lux,……』。而 EN115 在 1995 年版的規定則摘錄如下重點:『電扶梯及其周圍應
有充足及適當的照明,特別是梳板的可辨識度』、『照明可由周圍空間或設備本身提
供,搭乘區域的梳板附近應有適當照明;室內電扶梯搭乘處照明應不少於 50Lux,戶外
電扶梯搭乘處照明應不少於 15Lux,均由地面測量』,亦可見照明之重要性。由於電扶
梯照明涉及車站整體設計、裝修以及節省電力的需求,以及目前臺北捷運採用之電扶梯
飾板、欄杆、內飾板均採用不銹鋼而非透明玻璃。因此,若照明未居於電扶梯上方,則
常會被鋼鈑遮住而降低照度,臺北捷運於未來規劃電扶梯位置時即考慮環境照明與應有
的亮度,對於環境安全的提昇應會有所助益。
二、 每天指定一個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檢視所有電扶梯安全狀況:儘管目前臺北捷運電扶梯
維修保養工作均由領有專業證照、能勝任維修保養工作者進行設備例行性保養;然而,
為確保設備功能正常,不致影響使用安全,若每天都能指派專人以目視檢查梳板、踏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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