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3 捷運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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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自動列車速度調整(Automatic Speed Regulation)
自動列車速度調整是列車 ATO 主要的功能之一。一般而言,速度調整是以控
制速度為一個目標速度為基準來執行,而控制速度是以比較下列控制列車車速條
件來作取捨,分述於下:
1. 軌旁所傳送來之 ATP 速限指令加上功能位階所合成之行車速限。
2. 另比較程式月臺車站停車曲線所限制之行車速限
以上二者之中取其速限低者作為列車執行車速。而存在於實際車速與執行車速
的差異,會被視為一個控制車速的誤差因數,透過密封迴路再饋入速度調節系
統,以使兩者之間誤差數為零。而同時列車推進與煞車系統又會根據上述誤差
因素,來決定列車是否需要推進動力、停止推進動力或是煞車,以調節車速。
現行 ATO 行車速限,當車速在 25 至 50 公里 / 小時時,容許列車時速誤差在
±1 公里 / 小時之間。而當列車時速在 50 公里 / 小時以上時,則容許列車時速
誤差為其當時執行速度之 2% 間。
( 三 ) 功能位階(Performance Level)
在列車以 ATO 模式正常營運行駛時,通常執行車速會被設在當時 ATP 速限 1
公里 / 小時以下。而 CCR 將可透過 TWC 系統傳送功能位階調整執行指令給列車,
用以調節列車行車時刻,通常此功能位階可調整行車車速,亦可能影響任一或所
有行車速限。
而功能位階之調整,可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功能位階 1(PL1),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限速度,第二級為功能位階 2(PL2),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限的 90%,第三
級為功能位階 3(PL3),表示車速等於 ATP 速限的 80%。當列車開始執行程式化
月臺停車之過程中,列車會在當時列車執行車速(已加上功能位階調整功能)和
PSS 曲線速限中選其速限低者作為其行車速限。任何時刻不管列車是否正在滑行
或正維持其最小滑行速度前進,當一接到過站不停指令時(Skip Stop),列車即
停止前述動作,並依當時 ATP 行車速限,繼續向前行駛,且過站不停。
( 四 ) 滑行功能(Coasting)
在列車 ATS 系統綜述中,我們談到當列車在月臺停靠時,CCR 會透過月臺區
間 TWC 系統傳送滑行參數給列車。滑行參數包括列車開始滑行距離和最小滑行速
度,例如當一列車在上個車站透過 TWC 被傳送之滑行參數為 250 公尺、55 公里 /
小時表示當列車在駛離車站後 250 公尺處時,它會先去檢查是否當時車速已經達
到現行系統所設定的滑行致能速度 55 公里 / 小時,如果未到達 55 公里 / 小時,列
車會繼續加速,直到車速已到 55 公里 / 小時,列車即關掉動力,開始滑行。而若
列車在 250 公尺處,其車速就已達到 55 公里 / 小時(或以上),列車開始滑行。
在滑行的過程中若無其他狀況,列車通常會切到 PSS 曲線然後依其速度曲線,慢
慢減速,將列車平順地駛入下一車站。若在滑行過程中,突然行駛到速限較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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