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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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8.1.10 營運模擬演練及商業營運


                 在實質完工後至商業營運前,尚須進行機電全系統動態與整合測試、系統穩定性測試及
            其前置測試(部分契約已納入實質完工範圍),及營運單位進行營運前之營運模擬演練、初
            勘、履勘等作業,廠商應提供所需服務與協助,至少含人員、技術、設施及依特別技術規範

            (PTS)規定須提供之備品。

            8.1.11 竣工、初驗及工程驗收

                 正式營運後有 90 天的系統調整期,在試用調整期結束後廠商開始執行可用度的驗證測

            試,可用度的驗證測試它不是功能性測試,而是在每日約 20 小時營運過程中在自然無人為
            干預,且按廠商指導手冊或操作維修手冊規定,在執行例行檢視及保養狀況下正常營運,當
            遇故障發生時,以組織故障評估委員會方式判讀該起事故是否為廠商設計疏失或設備使用品

            質不良,如經判定數廠商疏失則廠商應儘速更換不良品或重新設計,由於可靠度驗證通常以
            故障不超過規定之平均故障時間為合格依據,因此為取得必要樣本,契約期程以 6 至 8 個月

            進行資料蒐集(最長可執行 1 年),若契約期程內仍無法達到分析之最低統計數量,則廠商
            可以提供先前執行之標案資料作為佐證。
                 當可靠度的驗證測試通過後,監造工務所應督促施工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

            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監造工務所及工程處報備,工程處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 7 日內會同
            監造工務所、監造技師及施工廠商確認是否竣工,及依契約約定確認施工廠商施工期間損壞

            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已修復或回復完成,並由監造工務所做成工程竣工確認紀錄,
            於查證屬實後 2 日內報請工程處核定。
                 工程竣工驗收應按監造工務所預先檢驗→竣工報告→工程處會同監造工務所會勘確認→

            初驗(複驗)→驗收(複驗)→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作業流程辦理。
                 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處於收到施工廠商之竣工報告
            表、竣工圖表、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上述資料應完整提送)後,應於 45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監造工務所應於 20 日內報請工程處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
            (會)驗及接管(無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驗收);工程驗收合格之次

            日起,即開始進入保固期(工程之保固期為 2 年)。



            第二節 安裝


                 號誌設備除與自動收費系統及電梯/電扶梯無直接界面關係外,與其它各界面—土木建
            築工程、軌道工程、電聯車(維修機車頭)、通訊系統、供電系統、環控系統、水電工程
            及裝修工程均有密切界面關係,監造工作除需執行本標各項廠商依契約規定應提供之設備安

            裝、測試等監造業務外,尚需執行與土建廠商、軌道廠商及機電廠商之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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