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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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號誌系統監工實務





                     當工程達成付款條件時應請廠商儘速提出工程估驗計價申請,並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文件:

                 一、廠商估驗計價申請函

                 二、工程估驗申請書
                     工程估驗申請書為一制式格式,填報時應清楚填入線別、標別、第幾次估驗計價、提報
                 日期、估驗計價內容及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一 ) 到貨檢驗報告表(進口設備須檢附海關進口文件及進關點驗紀錄)
                     ( 二 ) 契約付款規定影本

                     ( 三 ) 測試報告(設備安裝測試完成)
                     ( 四 ) 機電器材點收單
                     ( 五 ) 監工日報表

                     ( 六 ) 會勘紀錄
                     ( 七 ) 工程項目計價明細表

                     ( 八 ) 估驗計價施工照片
                     ( 九 ) 預付款攤還表
                     ( 十 ) 已施作未計價一覽表

                     ( 十一 ) 其它文件(如契約變更書等)
                 三、開立發票

                     工程估驗申請書俟本局核可後,廠商再依據核可項目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依程序
                 進行付款。若有外幣需求,則先以暫估匯率開立發票,待付款後廠商再依通知之實際購買匯
                 率另開立發票核銷。

                 四、廠商於確認收到支付款項後應函文知會本局。

                     契約若有外幣部分,應辦理專案契約外匯申請,並於履約過程視情況調整或展期。

                 8.1.9 實質完工會勘

                     一般工程於驗收作業程序內僅有竣工及驗收作業,並無實質完工之名詞及定義,傳統土

                 建及水環工程係依據業主細部設計完成之圖說及指定工法直接施工,因此當廠商依據業主指
                 定工法、材料及圖說施作完成後,廠商即達竣工驗收條件。但如前述所提,機電系統工程契
                 約本局提供予廠商之契約文件僅為功能性規範,為達成業主規範需求,不同廠商有不同設計

                 方式及產品,因此國際上這種大規模之機電系統為避免規格綁標,大部分均不在規範上限制
                 產品出處,代之以國際規範要求廠商,且為避免廠商採用之產品無法長時間運作危害系統安
                 全及營運可靠度,因此當廠商依據本局規範完成工作後,需經一定時間實際營運驗證後,本

                 局才會確認工程已達竣工並辦理驗收作業。實質完工名詞譯自英文 Substantial Completion,
                 意即廠商完成契約規定之所有設施細設、設備製造、安裝、靜態/動態整合測試及營運模擬

                 測試驗證並達安全營運條件與完成人員訓練、備品特殊工具測試設備交付後,即達實質完
                 工,本局將偕同營運單位辦理會驗,對全線號誌設備進行檢視以免有任何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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