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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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號誌系統監工實務





                 8.1.3 廠測(Factory Acceptance Test)


                     一般而言除電聯車須派員駐廠監造外,號誌系統設備並無駐廠監造之計畫,但為確保廠
                 商製造之設備符合核准之細部設計相關規定,對於機房設備、車載設備、機廠設備及行控中
                 心主電腦設備,應於首件產品出廠前會同細部設計審查單位派員進行短期廠測。


                 8.1.4 設備運送與倉儲

                     廠商針對主要設備運送至倉庫或工地之方式須提送運送計畫,包含國外產品之海空運及
                 通關作業,若須進行設備吊裝,須依法規進行相關確認與執行,並於進行前 1 週就該場域狀

                 況提送吊裝計畫。
                     廠商針對臨時倉庫(若有採用)或工地之儲放提送倉儲計畫,包含物料儲放環境需求、
                 安全管制、合格品與不合格品區隔、及物料進出管制等。

                     設備或材料運抵倉庫或工地須依程序辦理到貨點驗,若設備出廠後因故須臨時儲放於設
                 備商場地,辦理估驗計價時廠商須另提供設備產權證明書以防止廠商、分包廠商或其他人對

                 已歸屬於本局之永久性設備行使留置權。

                 8.1.5 訓練

                     號誌標契約規定廠商需對本局或後續營運單位進行人員操作與維修之訓練,廠商先送審

                 訓練計畫與訓練教材,核可後再進行訓練。訓練可分為國內訓練與國外訓練兩大部分,國外
                 訓練主要進行實地操作與維修訓練,使派訓人員具有號誌設備營運、例行維修、一般修理及
                 故障查修等初步概念及技巧,若國內已有相同或類似之系統在運作,亦可改於國內進行相關

                 訓練;國內訓練則於北投機廠訓練中心或其他合格場地進行更深入之營運、例行維修、一般
                 修理、故障查修及不定期維修的技術,部分訓練安排於現場例如修理廠、設備室、測試軌、
                 控制室、及軌旁等區域進行,以使營運人員提早瞭解營運之可能發生狀況及熟悉號誌設備之

                 維修技巧。

                 8.1.6 設備檢驗與驗收測試


                     廠商須對本契約內之交貨項目執行檢驗和測試(廠測),並須於檢驗和測試前 30 天,
                 將書面通知送達本局,以利本局派員參與檢驗和測試。不論本局是否派員檢驗或測試其任何
                 材料或設備,廠商須將檢驗或測試報告提送本局審核,且不解除廠商應對任何瑕疵或其他無

                 法達到契約要求之情形所須負擔之任何責任,此類檢驗與測試結果也不能當做這些將安裝於
                 本工程之材料或設備之驗收合格之保證。
                     廠商須負擔所有檢驗測試的費用,如果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範,廠商須負擔所

                 有重測或重驗時本局的合理費用。本局有權進行任何未特別指定的檢驗或測試以檢驗是否符
                 合契約規範。如果檢驗或測試結果不符合規範,廠商須負擔此額外檢驗或測試之所有費用;
                 反之,此費用由本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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