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2 捷運號誌系統實務
P. 13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8.1.7 靜態測試完成會勘
在分段工程或各車站號誌房設備或軌旁號誌設備安裝並進行靜態測試完成後,廠商應儘
速提送測試報告,待報告審核通過後,號誌標廠商會依契約規定通知工程司辦理會勘,本局
於 30 天內邀請相關人員代表進行會勘。會勘項目包括確認測試報告核定狀況、依設備清單
詳細檢視設備、及進行設備功能驗證,若會勘時發現有缺失,則函請廠商在會勘之日起 20
天內將缺失改正,並向本局申請重新會勘,直至缺失改正完成。
8.1.8 估驗計價
由於本局提供給廠商之機電系統契約規範僅為設備功能性之陳述,得標廠商須根據契約
技術規範之要求設計生產符合規定之產品,並依規定整合成一完整系統,因此開工後廠商並
無法立即進行產品交付作業,而是要依據本局提供之功能規範進行細部設計規劃作業,如第
8.1.1 節進行各階段細部設計及審查作業,而且在細設階段時,廠商工程師均在國外原廠進
行設計工作,因此機電系統設備估驗計價作業不同於傳統土建工程之按月計價方式,而是按
表 8-1-1 完成階段及比例付款:
表 8-1-1 付款里程碑
付款階段 付款比例 備註
廠商提送由保證銀行開立與預
1. 預付款 訂約金額之 10%
付款等額之不可撤銷信用狀
2. 完成全線細部設計 契約細設費之 85% 應函請規設單位或召開會議確
認是否已完成
應檢附到貨點驗紀錄與相關照
3. 設備送達工地或車輛標廠商 設備契約價格之 75%
片資料
安裝費之 85% 外加設備費之 現場測試報告須核可
4. 完成各區段工作之完成會勘
10% 應檢附安裝與測試照片資料
5. 備品、特殊工具與測試設備
送達指定地點並驗收 契約價格之 85% 須於實質完工前 1 個月完成
6. 完成訓練服務 契約訓練費之 85% 應函請營運單位確認受訓名額
及是否完成訓練
相對於該工程契約金額之 5%
7. 實質完工 (前已完成估驗計價之項目扣 須有完成會勘及奉核紀錄
除廠商自保費用)
結算總金額中尚未給付費用 廠商應提送投標書附錄內指定
8. 完成驗收 (契約金額 10% 及其他尚未支 金額之保證銀行開立不可撤銷
付款項) 信用狀
註:
1. 契約品質管理費、稅什費等屬間接成本之費用,於每次估驗計價(除預付款外)按比例給付。
2. 若契約給付預付款,則於估驗計價累計完成百分比 20% - 80% 期間按契約所定公式攤還。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