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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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開發





                                爾後,北市府為配合 101 年 1 月 4 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改採市價徵收的精神,

                           對於捷運所需用地取得作變動,認為地主間分配比例的主要參考基準亦應採用市
                           價,故 104 年 9 月 30 日修正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

                           書範本,其中約定各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值分配比率,其為所有權人所提供土地
                           市價占開發基地土地市價總額之比例。
                 四、工程管理

                     共構開發大樓之捷運設施與土開建築物,係為一棟建物中的兩個獨立空間,二者無直接
                 連通。本局對於共構部分界面之處理,係於土地開發建築物之柱、樑斷面上預留鋼筋續接器,

                 並澆置輕質混凝土予以保護,待投資人進場興建時再行敲除,並於搭接鋼筋後繼續施工。
                     除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建築物之界面關係,土地開發建築物基本上與一般建築物相同,
                 仍應遵循「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建築物之施工管理作業。包括建築期限、變更設計、施

                 工場所安全措施、勘驗等。故於投資契約定土地開發建築物的設計、監造悉由投資人委託之
                 建築師負完全責任。

                     有關工程品質檢驗控管,按建築法第 56 條:「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部分,……,指定
                 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次依
                 臺北市建照工程材料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3 點「品質管理資料(包括品質管理計畫書、建築

                 材料規格、品質檢驗記錄及證明文件):品質管理資料應經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查核簽章負
                 責,並由承造人依下列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報備查。(一)申報開

                 工時,施工計畫書內應包含品質管理,詳細說明為達成設計要求所用材料之品質及施工管理
                 計畫。……」之規定,工程品質需經專責單位審核確認,相關報告書亦應納入按月提送之月
                 報,另本局於投資契約中同時規定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本工程之品質及施工管理情形,如表

                 2-2-5 勘查報告及圖 2-2-29 勘查報告照片。又為管控土地開發基地之執行進度,對於部分土
                 地開發基地因特殊情況致須調整作業進度時,則須專案簽報局長核定後,再函請投資人據以
                 修訂作業時程管制表,以避免開發案之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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