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0 臺北捷運土地開發案例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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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開發





                           1. 捷運設施主管機關分得捷運設施

                             捷運設施的主管機關經權益分配後,其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及捷運設施所
                             佔空間之所有權。

                           2. 捷運開發主管機關分得捷運獎勵容積
                             對於捷運開發主管機關的權益分配標的,主要為開發基地座落土地因參與捷運
                             開發依法增加獎勵的實際設計容積。深究捷運獎勵容積的分配,由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9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投資土地開發且無償提供捷運設
                             施所需空間及其應持分土地所有權『者』,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與高度得依下
                             列規定放寬……」可知,捷運獎勵容積應為捷運開發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享

                             有,但公部門基於行政資源的整合及公共財容積的付出,以北市府為例,係於
                             原土地所有權人所簽「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中約定由主管機關
                             取得捷運獎勵容積之半數,此即為捷運開發主管機關可參與分配權益的根據。

                             在探討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半數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應分成兩部分
                             說明,一為取得的對價關係,另一為權值計算方式。

                              (1)   對價關係:容積的價值意義在於轉換成可銷售的樓地板,而樓地板在我國
                                 不動產的物權法律關係可分為土地與建物兩部分,換言之,北市府除了在
                                 契約中約定可以取得地主的獎勵容積半數外,其必須分別處理「取得相對

                                 應『土地』與『建物』」之對價關係,故北市府與原地主約定,主管機關
                                 分得獎勵容積之樓地板所持分土地須無償捐贈予北市府,而屬於建物的對

                                 價部分,係由北市府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以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   權值計算方式:捷運獎勵容積半數相對應之權值,其計算係自頂樓次一層
                                 起垂直對分至獎勵容積用完為止之樓層所對應產權面積之權值。

                           3. 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
                              (1)   鑑價基準日:「捷運開發權益分配」中地主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評估原並
                                 無明確之鑑價基準日,本局係參考投資契約書約定:「乙方於申請建造執

                                 照前,如就提送之細部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有修正時,應再提送甲方,
                                 領得建造執照後,乙方不得因工資或材料價格波動而變更工程預算書。」
                                 以「領得建造執照日」作為鑑價基準日,並以此形成「捷運開發權益分配」

                                 上的實務慣例,而後,在 100 年 9 月 30 日修正「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第 13 點規定:「土地開發之權益分配應以領得

                                 建造執照為基準點辦理鑑價……」明定為行政規則,此一基礎又於權益分
                                 配須知中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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